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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民政局**市**区养老院养老设施采购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2月15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广****公司 | ||||
| 地址:**市**区绿茵街5号之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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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未依法明确设置核心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能导致评审过程不公,影响采购结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部分内容不完整不明确,具体表现为部分采购货物的技术参数缺失关键指标、未明确所有需安装货物的具体范围、安装内容、技术标准及验收要求。导致投标人无法准确报价、编制实施方案及进度计划,导致投标人无法准确编制投标文件,严重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竞争性,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等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六章“资格审查与评审标准”中,部分评审因素的分值设置未与明确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存在大量主观、模糊的评分描述,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强制性规定,导致评审过程缺乏客观依据,易引发评审随意性,严重影响采购的公平、公正。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明确招标文件的核心产品。 2、对上述不明确之处进行书面澄清与补充说明。 3、对上述评审标准进行修改,明确各项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 4、修改和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及时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作出了书面回复。同时调阅招标文件,查阅了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调查,现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且本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本项目称为“招标文件”)提起投诉不成立,对于投诉人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财政局 | ||||
| 2026年2月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