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名称 | 硅料清洗项目 |
| 建设地点 | **省**市扬****工业园园区1号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项目概况 | ****,以下简称“荣鑫公司”,是一家从事**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的企业。2022年,荣鑫公司租赁**荣****公司****开发区港隆路998号的20号楼一层工业厂房以及厂房外的废气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废旧硅料回收项目(备案证号:扬审批备〔2022〕404号,****审批局,2022-11-29),废水依托租赁的荣德废水设施处理达标后****处理厂深度处理。该项目已于2022年建成投产,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而未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应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本次搬迁将依法完善环评手续。荣德****公司)原有生产活动本身即在20#厂房内涉及硅料回收清洗工序。具体而言,荣德公司采用氢氟酸、硝酸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硅料、头尾料及切割碎片进行酸洗,清洗后的硅料会用于多晶硅片生产,其产生的含氟、含酸废水则进入自建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接管排放。因此,该厂房及其配套环保设施在工艺设计上先天具备处理同类硅料清洗废水的能力。因此,荣鑫公司租赁该厂房及环保设施,实质上是承接并****公司原有产业链中已具备的硅料清洗及废水处理功能。租赁厂房的工艺基础、废气收集系统和废水处理设施,****公司开展的“硅料清洗项目”在原辅料特性(使用氢氟酸、硝酸)、产污环节(酸雾、含氟废水)及治理需求**度吻合。荣鑫公司租赁该特定厂房及依托其现有环保附属设施进行生产,在技术上是合理且可行的,能够满足生产及污染防治的需求,废水经处理后稳定接管****处理厂。2025年,由于荣德厂房及相关设施已经进行了拍卖,荣鑫公司于2025年9月租赁江****公司位于扬****工业园园区1号的现有部分厂房(面积4500m2)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将现有项目进行搬迁,实施硅料清洗项目(备案证号:扬政服备〔2025〕2041号,**扬****办公室,2025-12-22),搬迁后的项目将在新****公司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形成更高效的“除氟系统+A/O生化脱氮系统”,确保预处理后的废水仍能稳定达****处理厂。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环境影响: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 运营期措施:严格限制硅料来源,加强入场检验,确保硅原料属于一般固废。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采取“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废水采取“分质收集、分质处理”方式排水。全厂废水中含氟废水(清洗废水、淋洗废水、碱喷淋塔废水、初期雨水)单独****处理站预处理,预处理达标后与纯水制备浓水、生活污水进入生化系统进行脱氮处理,达标后一起经依托的**吉星厂区接****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长江**。废水接管排放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标准中未列出的因子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排放标准,其中氟化物执行企业排放污水接管协议中限值。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本项目运营期四周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废气的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组织废气: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氟化物、氮氧化物、硫酸雾排放标准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氟化物、氮氧化物、硫酸雾排放标准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废弃物的贮存、处置应参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行政审批科固定电话:0511-****5870 通信地址:****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
|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 2026年2月5日至2026年2月11日 |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