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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包号:标项1
二、项目名称:****医院学科方案检验类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0-3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部湾****公司
地址:**市**区国凯大道东19****工业园3号标准厂房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县灵城街道钟秀路1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子材东大街8号奥林财富1号楼11层1105房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委员会作出的废标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法律支撑且程序违法,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经材料审核,我局于2026年1月9日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废标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法律支撑且程序违法。
投诉事项2:质疑答复程序及实体违法,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履职。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第1-2项都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同时,责成采购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格管理采购需求,编实编细招标文件,对采购需求存在歧义、无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整改,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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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