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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05 |
| 名称: | 清环英责改〔2026〕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6-02-05 | |
| 主题词: | |||
清环英责改〔2026〕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英****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82318Y
地址:英****工业园厂区
2026年1月23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900t/d的玻璃窑炉生产线正在生产,对应的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2)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站****公司编号为DA002的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6]B1号)显示:2026年1月23日,你公司900t/d(2#)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DA002)二氧化硫(SO2)折算浓度为3.78×103mg/Nm3,氮氧化物(NOX)折算浓度为791mg/Nm3,分别超过《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二氧化硫排放限值200mg/m3、氮氧化物排放限值400mg/m3的17.9倍和0.9775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1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视频录像。证明:2026年1月23日,****执法人员对英****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监测站对该公司900t/d(2#)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DA002进行了采样监测。
证据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6]B1号。证明:英****公司2026年1月23日900t/d(2#)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DA002)氮氧化物(NOX)和二氧化硫(SO2)折算浓度超标排放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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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