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公司:
送来****风电场临时用地的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我局批复如下:
一、****公司使用****社区、方村村、那例村、那才村、平天村、坛西村、周禄村的部分土地,共计8.8049公顷,涉及占用耕地6.4656公顷(其中水田2.3111公顷、旱地4.1545公顷)、果园1.6909公顷、其他园地0.3279公顷、坑塘水面0.2138公顷、沟渠0.0793公顷、设施农用地0.0077公顷、****基地0.0197公顷,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2753公顷。****公司****风电场临时用地的施工便道、材料堆场。
二、你公司需根据《**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政府令116号)、《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程》(DB45/T 1992-2019)的有关规定,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
三、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出售、抵押或转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今后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时,你公司必须无条件按要求搬迁。
四、项目涉及占用坑塘水面0.2138公顷、沟渠0.0793公顷,需征得水利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你公司必须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严格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六、临时使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需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后方可使用。
七、能源(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油气探采合一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临时用地,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四年的,用地单位可申请继续使用,总期限不超过四年。你单位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
八、临时用地使用期自本批复核发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复垦期为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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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