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泉州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审批
福建-泉州-丰泽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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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QZ00102-0800-2026-00009
备注/文号:泉发改审〔2026〕5号
发布机构:****发改委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22
****委员会关于**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时间:2026-01-22 16:26

****:

报来《关于核准**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的请示》(泉电发展〔2025〕37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已列入《**市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0-2035年)》(泉发改〔2023〕162号),为确保**市区供电安全,提升大园~井山断面的潮流输送能力,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项目代码:****)。

项目单位为****。

二、项目建设地点:本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市丰州镇、洪濑镇、康美镇、**区北峰街道和**区河市镇,具体路径按照****规划局、******局审定同意的路径方案实施(泉资规函〔2025〕412号、南**函〔2025〕696号)。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改造架空线路路径长6.2公里,其中双回路段3.8公里、混压四回三挂段1.8公里、利用已建铁塔更换双回导线0.6公里。改造220千伏架空线路折单长12.4公里,导线截面采用2×630平方毫米;改造110千伏架空线路折单长1.8公里,导线截面采用300平方毫米;改造通信光缆长19.2公里。

改造大园500****电站220千伏井山间隔设备;改造福铁变110千伏保护设施等二次系统。

四、项目总投资为2398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479.6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出资比例:100%。

五、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市丰州镇、洪濑镇、康美****人民政府及******办事处确认,项目总体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严格落实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七、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

(一)****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选址方案的函》(泉资规函〔2025〕412号)。

******局出具的《关于**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选址规划意见的复函》(南**函〔2025〕696号)。

(三)******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选址方案意见的复函》(**管函〔2025〕30号)。

******厅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闽国用〔2013〕第00098号)。

******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闽〔2019〕**市不动产权第****240号)。

(******局、林业局、水利局、****旅游局、生态环境局、**局、****政府、****政府,****政府****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审定的工程路径图。

(****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函》(**政函〔2025〕185号)。

(****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函》(南洪政函〔2025〕203号)。

(****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函》(**政函〔2025〕205号)。

(****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函》(泉丰北函〔2025〕48号)。

(十)泉****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函》(泉洛河政函〔2025〕116号)。

****市委政法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通知书》(泉稳评备〔2025〕37号)。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委员会

2026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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