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2025年公路沿线路域环境及交通标识养护项目施工监理服务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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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2025年公路沿线路域环境及交通标识养护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采购失败项目的公示
项目业主: ****
选取机构中介服务方式: 直接选取(已下架)
失败类型: 中选结果取消
失败原因: **县2025年公路沿线路域环境及交通标识养护项目于2025年11月27日经中共****党组第25次(扩大)会议决定,该项目施工监理服务单位****超**采用直接选取的方****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公司选取,并于2026年1月15日****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监理服务单位,对应采购项目编码为****。 **县2025年公路沿线路域环境及交通标识养护项目于2025年10月21日经中共****党组第22次(扩大)会议决定,该项目结算审核服务单位****超**采用直接选取的方****集团有限公司、**轩明达****公司、永信****公司选取,并于2025年12月8日****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结算审核服务单位,对应采购项目编码为441********432********054。 经核查,该项目施工监理服务单位与结算审核服务单位****。该安排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的原则与精神: 1.《中华人民**国审计法》(2021修正) 的核心精神强调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机关和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监理单位既负责过程监理(涉及工程量、变更、签证的签认),又承担结算审核工作,构成“自我审核”,有违审计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力制衡原则。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并明确竣工决算需经独立复核。虽然条例未直接禁止监理单位同时承担结算审核,但其蕴含的“独立审核”原则要求结算审核主体应与过程监理主体分离,避免同一单位控制投资全过程,丧失有效监督。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规定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过程监督,而结算审核属于竣工阶段独立的造价复核工作。二者分属不同阶段且职责独立,从监管逻辑上要求实施主体分离,以防职责履行产生冲突并混淆责任。 为确保项目依法依规推进,避免因重复选用同一服务单位而引发合规性质疑及潜在风险,经2026年1月23日中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与原中选单位协商一致,现决定取消**县2025年公路沿线路域环境及交通标识养护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采购项目编码为****)的中选结果。
采购失败时间: 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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