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设备类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2-2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镇松花村21组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六区191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代理****机关投诉。投诉事项1:我公司分标2投标报价显著低于中标供应商报价(****996-****186.8,差额334809.2元,占采购预算的17.46%,而中标价占采购预算的99.53%),未能中标。
投诉事项2(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
(1)以“评审细节属于保密内容”为由,拒绝告知质疑人的得分明细,违背法定告知义务,属于违法规避公开责任。
(2)****政府部门规章,变相拒绝履行87号令规定的中标结果公告义务,属于违法抗辩。
(3)答复函混淆“告知本人”与“公示全体”的概念,违法否定法定告知义务。
(4)既公开总得分又拒绝公开得分明细,逻辑自相矛盾。
(5)以“保密规定”否定法定告知义务,偷换概念。
(6)适用规制与项目采购方式冲突。
(7)仅告知总得分却拒绝明细,导致质疑人无法核实评审公正性。
(8)以“保密”为由规避核心质疑,不利于在“发端”解决争议。
(9)中标价接近预算上限(99.53%)却未说明合理性,违背“节约资金”原则。
另:答复函引用的“专家”“作者”观点,其“缺陷与误导”。(二)投诉请求
1.书面公开本次采购分标2的完整评审报告。
2.书面公开中标供应商的联合投标协议、各成员单位的资****委员会对该联合体资格的审核结论。
3.对所提质疑事项,****委员会重新核查并答复。
4.彻查赋分权有否滥用。
5.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针对投诉事项1,本机关依法调取了本次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评标工作记录、投诉人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并****委员会核实情况,查明事实如下:
1.评审规则符合法定要求;2.评审过程合规公正;3.中标结果合法有效。
(二)针对投诉事项2,经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告知其评审得分和排序。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仅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本人的评审总得分及排序,并未将评审得分明细纳入法定必须告知或公开的范围。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全部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