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和平南大街45号集中办公区安保服务(JH25-210000-70792(LNZC2025-0494(1)))更正公告(一)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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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南大街45号集中办公区安保服务(JH25-210000-70792(LNZC2025-0494(1)))更正公告(一)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5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南大街45号集中办公区安保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2月0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更正(澄清或修改)事项 更正(澄清或修改)前 更正(澄清或修改)后
招标文件

第四章 评标方法标书代写

二、评标原则及程序标书代写

(二)评标程序标书代写
5.3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货物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报价不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 (2)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标书代写 5.3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50-65%)的,即投标报价标书代写


更正日期:2026年02月0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机关

地 址:**市**区**南大街45号

联系人:关雪峰

联系电话:****56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心)

地 址:**市**区崇山中路109号(百鸟公园东侧大楼)

项目联系人:董诗尧

联系电话:024-****7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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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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