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环境局****分局拟对以下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及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2月5日-2026年2月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17-****0156; Email:****@qq.com
通讯地址:**市枚皋路19号**智慧谷B2楼304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 1 | 环****实验室项目 | ******开发区**南路东、迎宾大道南 | **** | 项目租赁总建筑面积约2320平方米,主要实施****实验室及相关配套设施。建成后用于环境监测与检测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服务。 | ******公司 | 1、本项目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实验室清洗后道废水、喷淋废水和纯水制备废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2、****实验室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乙烯)经“通风橱+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3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实验室无机废气(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经“通风橱+集气罩”收集至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3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其他”)、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乙烯、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乙烯、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乙烯、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执行表3浓度限值。 3、本项目通过对噪声振动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本项目设置1座5m2危废暂存间,1座10m2一般固废暂存间。****实验室废物(HW49)、实验室废液(HW49)、实验室废试剂及药品(HW49)、废活性炭(HW49)等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PP过滤棉、废活性炭过滤器、废RO膜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均外售综合利用。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要求。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 5、****实验室所在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 6、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