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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听证申请人申请,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原定于2026年2月9日上午10时在**市**区塔仔湖39****办事处综治中心3楼会议室举行的陈琳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案(案号:****)听证会,延期至2026年2月27日上午10时举行,会议地址不变。
特此公告。
****政府****办事处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