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青元金属有限公司新增配套表面涂装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6〕表2号)

审批
福建-泉州-永春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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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关于****公司新增配套表面涂装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6-02-05 17:1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关于****公司新增配套表面涂装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2月6日—2026年2月12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5103

通讯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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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新增配套表面涂装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编制的《****公司新增配套表面涂装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扩建项目位于**市**县下洋新材料产业集中区,拟对废铝再生循环利用项目增加配套铝铸件表面涂装线(涉及电泳、喷粉及喷漆工艺),涂装规模为:年电泳表面积65万m2,年喷漆表面积10万m2,年喷粉表面积10万m2。具体建设内容、平面布置、设备型号、生产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市“三线一单”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水污染防治。项目预处理中工艺槽、电泳清洗槽、水帘柜、废气喷淋塔用水定期更换产生的废水经“调节+混凝沉淀+多级过滤+低温蒸发浓缩”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回用水质标准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中“工艺用水”标准。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

2、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处理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项目预处理生产线应密闭,酸洗废气和钝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塔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静电喷粉应在专门的喷粉作业柜内进行,除轨道进出口外喷粉房应保持密闭。喷粉粉尘通过喷粉柜自带滤芯回收后,经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漆废气经“水帘柜”后与喷漆固化、喷粉固化、电泳及固化废气一并经“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预处理废气的硫酸雾、氟化物、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喷粉废气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喷漆及固化、喷粉固化、电泳及固化有机废气中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硫酸雾、氟化物、氮氧化物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相关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厂界、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表4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标准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项目《报告表》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NOX≤0.004t/a,VOCs≤1.4486t/a。根据****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项目废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氮氧化物小于0.1t/a,无需购买氮氧化物指标;根据VOCs排放1.2倍削减替代要求,从我县第二批有机废气削减量中调剂出1.73832吨/年为该项目新增VOCs削减替代来源,该项目新增VOCs排放总量控制在1.4486吨/年以内。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自然**、应急管理、消防、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要求,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相关规定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应**设1个容积不小于15m3的事故应急池和切换阀,同时和现有工程已经建设的容积为615.6m3事故****泵站相接,实现两个事故应急池的互联互通,确保事故状态下的事故废水得到有效收集。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批准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投入生产前,应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应依法依规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请**市******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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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5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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