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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 ****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飞英街道2024年度市政及绿化零星工程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年07月18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公司
2、地 址:**市妙西镇工业三路西侧,工业四**侧****公司3楼301室
五、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本次投标中提供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编号:NOA****89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编号:NOA****89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编号:NOA****894)均为虚假材料提供虚假材料。
六、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省财政行****政府采购类)》序号34“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七、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人民币****000元5.5‰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11000.00)。
八、处罚日期
2026年02月04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2-****700
附件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718.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