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隆门**侧、金岭道东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要求,******公司委托****对**市隆门**侧、金岭道东侧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经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并确认的《调查报告》主要结论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
一、 项目概况
项目调查地块位于项目调查地块位于**省**市**,****园区,南邻铜****公司。地块中心桩号为东经度:117.****4844 纬度:30.****0834。该地块规划用地总面积约59414.1866 平方米(约89.12 亩)。该地块未来规划用途为住宅,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划分的第一类用地第一类建设用地(居住用地R)。
二、 调查主要结论
1. 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时间为2025年11月25日~2025年11月30日,调查的主要内容为前期资料收集、人员访谈以及现场踏勘。
我司于2025年11月开始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场对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地块西北部原为****砖厂,建于上世纪80年代,原企业就地开挖粘土,经窑厂烧制成砖,2020年已停产拆除,厂房拆除后至今处于闲置状态,地表植被主要为初始砖坯堆放水泥硬化地、灌木、草类,部分区域被周边居民开垦为耕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地块西南角为**市****公司,现已拆除,现场存有部分建筑垃圾,处于闲置状态。地块未来规划为一类城镇居住用地。根据人员访谈情况并结合历史影像图得知,地块历史上曾作为工企业用地使用。
地块周****工园区,周边1km范围内涉及5家企业,分别为铜****公司(隆门路以南)、****集团****公司(地块西北侧)、原******公司(地块北东侧)、**安****公司(地块西北侧)和**市新星****公司(地块北侧)。其****亚星焦化场地现已管控治理修复,**市新星****公司基本停产,其他3家企业还在经营。
根据地块及周边企业污染识别结果,调查地块内重点****砖厂烧窑区及机器运转区域,需关注的特征污染物包括铜、镍、砷、铅等(类)重金属元素、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氰化物、石油烃和二噁英(总毒性当量)。
2. 第二阶段初步采样调查
2025年12月11日~12月25日期间进行了土壤样品采集及送检;2025年12月21日~30日进行了地下水样采集及送检。
土壤监测样:本次调查工作地块内共布设11个土壤监测点位(不含场外对照点),采集送检土壤样品32件(不含平行样);地块外对照点1个,送检土壤样品4件;另考虑南侧紧邻钢铁厂,地块内送检一表土检测二噁英(毒性)。送检土样检测因子包括基本项(45项)、石油烃、pH值、氟化物和氰化物共49项。其中砷、汞、铅、镉、铜、镍、pH值、石油烃均有一定程度检出,其它因子均未检出。考虑到地块内土壤类型为黄红壤土,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分析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附件A.1中黄红壤土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砷背景值为40ppm,此次调查工作砷筛选值可取40ppm;经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初步调查工作结果显示,整个调查地块送检土样检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分析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地下水检测:本次调查地块内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井,1个对照孔地下水监测井,共采集到4件地下水样品。地下水检测因子共35项,除了氰化物、六价铬、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等未检出,其他因子均有一定程度检出。整个调查地块4个地下水检测因子均满足地下水Ⅳ类标准,地块内地下水符合Ⅳ类,考虑本地块的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使用,故地下水水质可接受。
地表水检测:本次调查送检地块内藕塘地表水1组,地表水检测因子共24项,除了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满足地表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22)中Ⅲ类标准外,其他检出因子均满足地表水Ⅱ类标准,地表水水质总体满足地表水Ⅲ类标准,满足开垦农田灌溉需求。
三、 初步调查结论
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第二阶段现场采样送检分析得到,项目调查地块内送检土壤潜在特征污染因子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背景值);地下水质量达Ⅳ类标准;地表水水质总体满足地表水Ⅲ类标准。综合以上分析,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第二阶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本调查地块可不进入详细调查阶段。
四、 公共咨询途径
本次公示采用网上公示形式。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补充信息或反馈意见:
地块使用权人:******公司
编制单位: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汪慧 138****9680
以上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业主单位、调查编制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