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局,****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39号)《****保障局 ****委员会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执行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医保字〔2026〕5号)和《**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集采药品“三进”单位积极参与。
(二)品种范围。****采购办公室公布的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中选供应清单详见附件,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动态调整。
二、执行时间
自2026年2月28日零时起,全省医疗机构执行中选结果。
三、约定量和采购周期
****医疗机构的约定采购量按照《**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相关规则确定,具体另行通知。
采购周期自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第一年采购周期自2026年2月28日至2027年2月28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采购平台
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须通过**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采购和配送相关中选药品。具体登录方式,****服务大厅(https://ggfw.****.cn),点击“招采系统”区域“立即进入”按钮,登录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和配送相关中选产品。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生产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服务中心****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协议,对中选后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将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
(二)合理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保障中选药品及时进院,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加强培训**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和宣传。医疗机构在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可适量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产品。鼓励和引导集采药品“三进”单位积极采购和销售中选产品。
(三)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生产企业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按照全省年度约定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医疗机构发送的网上采购订单,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医疗机构需求足量及时供应中选产品。设区市或县(市、区)医保局建立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四方在内的工作联络机制,切实保障集采产品落地使用。****医疗机构发送给配送企业的订单超过48小时未响应,向医保部****医疗机构向县医保局报告,****医保局报告,省属****医保局报告),相关医保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形成延迟响应清单,发送给配送企业,督促相关配送企业及时配送到位;被督促的配送企业无不可抗力原因再次超过24小时仍未响应的,县(市、区)医保局要及时将相****医保局,通过约谈、暂停拨付结算款、建议生产企业取消配送企业的委托资格等方式,督促配送企业切实落实配送计划,强化供应保障。对无法协调解决的供应配送问题,按照《关于报送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情况的通知》要求,及时填报问题清单。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联系方式由****服务中心提供。
(四)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其中选价格确定。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根据医疗机构和企业在招采管理子系统发生的网上采购数据确**算金额,由省本级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省医保基金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谈判药品周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签订货款结算协议,明确结算方式和责任义务,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政策,保证周转金及时拨付。
(五)加强动态监测分析。****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协同卫健、药监等部门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和使用行为等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服务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理。****医疗机构的相关****医保局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应深刻认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药品医用耗材****办公室报告。
联系电话: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0791-****0516
****服务中心 0791-****0800
2.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医疗机构年度约定采购量(另行通知)
**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办公室(代章)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