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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 话:029-****9592
传 真:029-****9606
邮 编:710500
通讯地址:**市**县蓝水路24号
| 序号 | 批复名称 | 批复文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发文时间 |
| 1 | ****环境局 关于**县辋峪河河道生态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蓝环批复〔2026〕01号 | **县辋峪河河道生态修复工程 | **** | 2026年1月12日 |
| 2 | ****环境局 关于**华硕****公司****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蓝环批复〔2026〕02号 | **华硕****公司****基地项目 | **华硕****公司 | 2026年1月29日 |
| 3 | ****环境局 关于3000吨植物提取物提取生产、深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蓝环批复〔2026〕03号 | 3000吨植物提取物提取生产、深加工生产线项目 | **瑞禾****公司 | 2026年1月29日 |
相关附件:
蓝环批复〔2026〕01号关于**县辋峪河河道生态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