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持有的兴****公司1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现予以公告。
资产名称:兴****公司1户债权
所 在 地:**省**市
债权总额:6,954,416.17元
担保方式:抵质押、保证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基准日2026年1月20日,债权总额为6,954,416.17元,其中本金3,430,200.00元,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共计3,499,429.17元,其他费用24,787.00元,担保方式为抵质押和保证。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按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为准,保证****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债权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处置基准日:2026年1月20日,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 序号 |
债务人 名称 |
本金余额 |
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 |
其他费用 |
债权合计 |
诉讼 情况 |
担保情况 |
| 1 |
兴****公司 |
0.00 |
1,114,254.82 |
0.00 |
1,114,254.82 |
执行 |
/ |
| 2 |
3,430,200.00 |
2,385,174.35 |
24,787.00 |
5,840,161.35 |
执行 |
抵押:兴****公司,抵押物为其所有的位于**省**市生威路附近厂区内包括浮选机等在内的40套机器设备; 质押:龚大六、陈勇,质押物为两人分别持有的对兴****公司70%(对应出资金额700万元)、30%(对应出资金额300万元)的股权; 保证:龚大六、陈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
| 合计 |
|
3,430,200.00 |
3,499,429.17 |
24,787.00 |
6,954,416.17 |
|
|
二、诉执情况
****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载明:
一、解除被告兴****公司与原告****银行****公司签订的编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行****公司截至2021年1月25日的借款本金****000元、利息412607.56元、罚息27678元,合计****285.56元。之后利息以****607.5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93745‰从2021年1月26日起计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行****公司利息688969.65元;
四、原告****银行****公司对被告兴****公司所有的并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设备(详见抵押清单)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银行****公司对被告龚大六、陈勇在兴****公司各自的股权转让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龚大六、陈勇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向原告****银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案件受理费49574元,减半收取24787元,由被告兴****公司、龚大六、陈勇共同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债权取得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的执行案件号为(2024)黔2301执65号。
三、债务人及担保人情况
(一)债务人兴****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3月3日,位于**省****市威舍镇,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龚大六,****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业务:销售煤炭、百货、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有毒、有害、危险品外)、家电;煤炭洗选。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二)保证人龚大六、陈勇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 1 |
龚大六 |
女 |
汉族 |
****231971****8587 |
贵****猪场村 |
| 2 |
陈勇 |
男 |
汉族 |
****231971****8592 |
贵****猪场村 |
四、资产亮点
上述债权项下债务人目前仍在用抵押的机器设备开展生产,自然人保证人为债务人受益所有人,意向投资人可通过执行程序查控债务人及保证人名下财产线索,并申请处置抵押的机器设备。
五、瑕疵披露
上述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一)上述债权资产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二)债权金额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或已支付而未扣减的情形;
(三)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可能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四)主从债权经司法程序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五)债权历时较长,有关时效可能已届满,****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六)抵押物可能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或已经被处置的情况;
(七)上述债权项下抵押的位于**省**市威舍镇13288.4㎡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抵押登记,未在担保情况中予以披露。
六、交易对象与交易条件
(一)交易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及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人为自然人的,不属于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担保****公司;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资产原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七、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2月5日
有效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效 。
八、处置方式:
按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竞价转让、债务重组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张先生、马先生 联系电话:0851-********977
通讯地址:**市**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受理举报事项
分****纪委办公室)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851-****0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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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