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警察大队**中队拟扩建地块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6-02-05 19:39 至 2026-02-20 19:39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347.98 | |||
| 工业活动历史 | / | 活动历史 | 无 | |||
| 地块规划用途 | 机关团体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省**市金滩镇金潭**侧、金滩大道东侧 | |||
| 经度 | 115.113690 | 纬度 | 27.255000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5-07-15 至 2025-09-13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刘树椿 | 单位联系电话 | 187****4373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刘树椿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87****4373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警察大队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裴梁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82****9309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市**县**镇 | |||||
| 报告主要结论 | ****大队**中队办公场所项目于2013年5月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9年该项目建设完成,******局****中队拟在办公场所东侧扩建停车位,拟扩建地块位于**省**市金滩镇金潭**侧、金滩大道东侧。地块中心坐标为经度:115.11369°纬度:27.25500°,地块面积为347.98m2。该地块历史利用类型主要为城镇用地,现状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地块后期变更使用提供依据。该地块历史利用类型主要为城镇用地,现状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机关团体用地。 为此,2025年7月,****警察大队委托**省****公司开展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单位立即成立了调查工作组,遵照中华人民**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技术导则和相关规范,于2025年07月15日-2025年09月13日先后对地块及其周边区域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对熟悉地块环境管理和利用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在对地块历史和现状进行初步综合分析,完成最终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编制了本报告。 本次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主要结论如下: 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资料收集可知,该地块历史利用类型主要为城镇用地,现状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未进行过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等活动,也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内无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发生。 通过对调查地块知情人士人员访谈可知,该地块历史利用类型主要为城镇用地,现状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工业废水排放渠或渗坑;地块及周边地块历史上不存在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罐或地下输送管道;地块及周边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工业废水的地下输送管道或储存池;地块及周边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化学品泄漏和其他环境污染事故。 根据现场情况来看,调查地块历史利用类型主要为城镇用地,现状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地块内未发现外来工业污染物堆埋,未出现土壤散发难闻气味、变色等异常情况,未发现排污管线、沟渠,未发现各类槽罐,场地内无堆积危险废弃物,现场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地块周边主要为居住区、医院及农用地等。调查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的存在工业企业,经分析,调查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工业企业污染物通过地下水径流途径及大气沉降迁移至调查地块并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基于该地块第一阶段土地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警察大队**中队拟扩建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无潜在污染源,周边环境对本地块影响较小,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的“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可知无需开展第二、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根据本次调查报告,****机关团体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