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82 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 号),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相关情况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00MAEFNFQ32J
建设内容****位于**省**市**街道周屋王新路 14 号 2 栋,中心坐标:北纬 23°4'9.537",东经 113°48'55.692"。
项目总投资 200 万元,总占地面积 3500m2,总建筑面积 2320m2。项目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硅胶制品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胶制品 110 吨、硅胶制品 30 吨。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 C2929 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19 其他橡胶制品制造,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于 2026 年 2 月 3 ****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东环建〔2026〕414 号),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控制在 0.0755 吨 / 年以内。
环保设施建设情况1. 废气处理:注塑、硅胶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有效收集后引至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 5 **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 6 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投料、碎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该标准表 1 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限值要求。
2. 废水处理:实施雨污分流,注塑、硅胶成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级标准的较严值,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引至东****处理厂处理。
3. 噪声控制: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严禁夜间生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3 类限值。
4. 固废处理:设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废包装材料、塑胶边角料及次品、硅胶边角料及次****公司回收处理或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
5. 其他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按规**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实施联网监控;强化环境风险管控,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竣工日期相关环境保护设施已于 2026 年 2 月 5 日竣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建设单位联系人:吴飞
联系电话:134****1095
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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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