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根据《****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宁医保规发〔2026〕1号)精神,满足失能人员护理服务需求,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基**全、高效运行。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对象
具有提供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
(一)已在主管部门备案并且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
(三)在主管部门备案的残疾人托养机构。
(四)依法登记成立,主营业务为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社区服务机构或者综合服务机构)。
(五)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或者社会组织。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医疗机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二、申报时间
2026年2月5日至2026年2月13日。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定点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在自治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规范经营,近两年内(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以来)未因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托养服务等行为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
2.在固定营业场所正式营业3个月以上,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起步阶段原则上可不作为基本条件。
3.配备不少于1名长护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其中服务能力在100人****管理科室。
4.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长期护理服务人员,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等相关护理人员,且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
(2)执业医师和护士;
(3)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首年长期照护师配备不得少于2人,逐步实现长期照护师全覆盖。
5.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6.具备使用**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7.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机构护理必备条件
1.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医护人员,****医疗机构开展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协议**。
2.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置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并有明显标志,提供长期护理床位数不少于10张,床位设立标准应不低于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床位设置的最低标准。
3.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护理服务人员、设备设施等,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的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应当不低于1:3,其中医疗机构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长期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应当不低于1:3.5。
4.执业医师和护士各不少于2人。
(三)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必备条件
1.配备固定的长期护理上门服务经营管理用房和服务技能培训场地。
2.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护理服务人员数量、承办能力应当与申请提供的服务相匹配,持有效长期照护师证书、养老护理员证书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专业护理服务人员应当不少于10人,其中在本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年龄段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
3.****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建立相应的医护力量,护士应不少于1人。
4.具备医疗资质的,执业医师和护士各不少于1人。
四、申报地点
有意向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机构请将《**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于2026年2月13日下午下班前送****服务中心1楼经办窗口。
联系人:侯占瑞
联系电话:0953-****935
附件: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