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协议到期续签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4〕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拟开展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协议续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参加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下同)、医**点社会办医药机****药店。
鼓励未参加第九批国家组****医疗机构积极参与本次续签工作。
二、需求量确认
此次报量原则上不少于相同中选药品上一年度同期采购量。需求量增加超出上一年同期采购量20%的,或需求量减少的,均须填写理由并由区医保部门审核。未完成的上一采购周期内约定采购量不累计到下一采购周期。
医药机构确认需求量时间:2026年2月6日—2月12日。
区医保部门审核时间:2026年2月6日—2月13日。
医药机构登录**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https://tps.****.cn/foundation/tps-local/b/#/login/),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在“集采填报”栏目中,选择“第九批第三年续签”项目,选择“填报需求量”确认需求量。
三、签订三方协议
区医保部门对采购需求量审核通过后,医药机构继续完成协议签订工作。
三方协议签订时间:2026年2月6日—2月28日。
医药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登录“**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在“集采填报”栏目中,选择“第九批第三年续签”项目,选择“医院合同签约”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
四、采购周期
2026年3月1日—2027年2月28日。
五、其他要求
1.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配合医药机构及时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并积极储备中选药品,确保足量稳定供应。
2.医药机构应严格履行协议,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约定采购量的执行。
3.三方协议签订时间截止后可以继续签约,完成签约后方可进行网上采购。
六、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天****服务中心四楼(**市**区洞庭路20号)
联系电话:022-****8156,022-****8157
联系邮箱:****@tjmp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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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