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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一流的创新药物评价与研发关键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一期工程)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国际一流的创新药物评价与研发关键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一期工程)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统一代码为:2212-440117-04-01-419695)。该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市**区**镇高湖公路 18 号、创业路 65 号、****工业园****经济开发区),项目主要建设生物药品制造及试验厂房与配套设施、购置专业化仪器设备等,项目平均每年进行 260 个受试物近 900 项研究。
三、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 2031.3 吨标煤,等价值为 4021.2 吨标煤。其中年耗电量为1205.6万千瓦时。项目单位产值综合能耗为 0.103标准煤/万元。
四、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五、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自行组织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视情况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不定期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因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你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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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区科工信局、****分局、**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