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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 ******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乍浦经济开发****环境监测站实验设备更新项目(2025)(第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年08月04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公司
2、地 址:**省**市**区凌公塘路3439号101-103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处理**乍浦经济开发****环境监测站实验设备更新项目(2025)(第二次)(项目编号:****)投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存在涉嫌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的违法行为。
六、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七、处罚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80万元的6‰的罚款,计4800元。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八、处罚日期
2026年02月05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处
3、联系电话:0573-****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