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2月4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2月4日-2026年2月10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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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公司肇413区块危险废物贮存库建设项目 | **县**镇肇安村西北侧600m | ****公司 | **** | 本项目建筑面积75.61㎡,一层砖混结构,层高5.3米;内设含油污泥贮存库区、含油防渗布贮存库区,配套防渗地面、排液沟、集液池;外立面防水乳胶漆、屋面卷材防水,配套消防管网、防爆配电箱、断路器、电力电缆、水、暖、通风、围栏等系统。项目总投资30万元,全部由企业自筹;环保投资6万元。 | 环保措施: 噪声:本项目车辆减速慢行、禁止鸣笛,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dB(A)。 固体废物:本项目废活性炭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废气:本项目采用负压排气系统+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厂房外监控点VOCs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限值要求。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库地面基础必须基础防渗,应铺设2mm厚的**度聚乙烯膜,上次为硬化防腐地面,防渗系数≤10-10cm/s,均为底部及四周防渗,且需要做围堰,避免原辅料及危险废物外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