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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 | |
|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 行使层级:市级 | 是否本级行使:是 |
| 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
| 实施编码:114********63441XB3****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114********63441XB3****01 | |
|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限划分:《**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人民政府****政府应当对竣工后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实的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工程测量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测量并出具测量成果。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量成果,向城乡规划主****人民政府****政府提出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申请。 (三)城乡规划主****人民政府****政府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核实;同时核实应当拆除的房屋和已到期的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纠正,重新予以核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
| 行使内容:****负责市本级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的规划核实确认工作。 |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市、县(市、区)自然******人民政府****政府 | |
| 是否容缺受理:否 | |
| 容缺时限:无 | 容缺补正方式:无 |
| 办件类型: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20 工作日 |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 |
| 承诺办结时限:6 工作日 |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不包括补正材料、现场审查、领取规划核实意见等环节所需时间。 | |
|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快递申请,自助办理 | |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
| 移动端办理地址:https://recept.****.cn/app/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 matterId=111********486 syncUserType=true |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s://recept.****.cn/online/accept#/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 matterId=111********486 syncUserType=true | |
| 是否收费:否 | |
| 到办事现场次数:0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 | |
| 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773-****041 | |
| 其他咨询方式:无 | |
| 监督投诉方式:监督投诉电话:0773-****251 | |
|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 |
| 办理公示:网上公示 | 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
| 公示地址:网上公示:https://gl.****.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deptCode=114********63441XB webId=12 | |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电话查询,现场查询,网上查询 | |
| 查询地址:电话查询:0773-****041; 现场查询:**市**区西**路69号创业大厦****服务中心3楼****D6号窗口 ; 网上查询:https://gl.****.cn/gxzwfw/bscx/show.do?webId=12 type=1 | |
| 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 受理条件:1.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 2.场地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4.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末期核实时,应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要求的各项指标。 | |
| 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线上及现场审查。二、审查标准:(一)线上材料审查。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申请人提交的测绘报告与规划审批内容的一致性审核。(二)项目现场审查。1.现场实际情况与规划审批内容的一致性审核;2.现场实际情况与申请人提交的测绘报告内容一致性审核。 | |
| 计划生效日期:无 | 计划取消日期:无 |
窗口名称:****中心3楼****D6号窗口;
办理地点类型:****中心;
窗口电话:0773-****041;
办理地点:**市**区西**路69号创业大厦****服务中心3楼****D6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可乘坐公交61路、83路、85路、86路、91路、501****中心站下车,或乘坐K2路、89路公交车在山水大道站下车往**大道方向沿创业大厦步行约700米即可到达;
地图定位链接:https://j.map.**.com/50/pm;
排序号:0。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
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颁布机关:**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6-11-30
设定依据属性:地方性法规
条款内容:第四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人民政府****政府应当对竣工后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实的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工程测量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测量并出具测量成果。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量成果,向城乡规划主****人民政府****政府提出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申请。
(三)城乡规划主****人民政府****政府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核实;同时核实应当拆除的房屋和已到期的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纠正,重新予以核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29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颁布机关:******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9-04-23
设定依据属性:法律
条款内容:第四十五条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 通办范围:全镇(乡、街道) |
|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 数量限制:无 |
| 数量限制说明:无 | |
| 是否证照分离:否 | 是否证照联办:否 |
| 改革方式:无 | |
| 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表 |
| 四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 |
| 是否智能审批:否 | 是否代办、帮办: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
| 送达付费方式:到付 | |
| 涉密或敏感:否 | |
| 是否网办:是 |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 网办地址:https://recept.****.cn/online/accept#/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 matterId=111********486 syncUserType=true |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规划建设 |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国土和规划建设 |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 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
| 乡镇街道名称:无 | 乡镇街道代码:无 |
| 村居社区名称:无 | 村居社区代码:无 |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类型 |
| 1 | 已竣工建设工程项目位置坐标 | 电子 | 0 | 原件 |
| 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 | 电子和纸质 | 1 | 复印件 |
| 3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申请表 | 电子和纸质 | 1 | 原件 |
| 4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 | 电子和纸质 | 1 | 原件 |
环节名称:现场审查;
联系电话:0773-****041;
时限:10工作日;
组织单位:****;
依据及描述:《**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人民政府****政府应当对竣工后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实的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工程测量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测量并出具测量成果。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量成果,向城乡规划主****人民政府****政府提出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申请。 (三)城乡规划主****人民政府****政府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核实;同时核实应当拆除的房屋和已到期的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纠正,重新予以核实。
无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收费。
1问题:何种项目需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解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或个人私宅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后由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意见表》。
常见错误示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