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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土地**的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政府批准,现决定收回位于余****社区子营路旁******公司****电厂(原**县中水水电****公司)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收回土地上建(构)筑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以“余国用〔2005〕第3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四至界限为准,详见收回宗地情况一览表及宗地图。
依据《**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自然**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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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