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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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2026〕2号
关于对****公司荣炳盐矿120万吨盐年矿山工程及配套100万吨盐年制盐
(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荣炳盐矿120万吨盐年矿山工程及配套100万吨盐年制盐(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涉及采矿和制盐两个厂区,采**位于**区荣炳盐**区高庄,制盐厂****经济开发区二重大道218号。项目在采**新增一处泵房,规划利用4处井场**17口盐井及配套的采卤管线设备进行采卤,年采卤量为120万吨盐/年;采集的卤水通过现有输卤管道输送至制盐厂区后,利用制盐厂区**的一套卤水净化、真空制盐装置扩建二期制盐项目,本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年产100万吨原盐、副产5.78万吨元明粉的产能。
****工信局《关于的意见》和****发展局《关于****公司荣炳盐矿120万吨盐/年矿山工程及配套100万吨/年制盐(二期)项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情况说明》,项目行业类别为“B1030采盐业”。项目已取得**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徒开行审备〔2025〕136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意见,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采**不产生生产废水、不新增生活污水。制盐厂区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含MVR蒸发冷凝水、硝蒸发冷凝水、硝干燥冷凝水、硝干燥喷淋废水、硝包装喷淋废水、碱喷淋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车间地面清洗和设备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初期雨水及生产废水分别经雨水管网、生产废水管网收集至厂区现有回水池后泵至**用于采卤;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济开发区****公司进行深度处理。生活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C****处理厂接管标准。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采**不产生生产废气,制盐厂区有组织废气包含硝干燥废气、硝包装废气、盐酸储罐废气。硝干燥废气收集后经“旋风除尘+湿式除尘”处理达标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硝包装废气收集后经“湿式除尘”处理达标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盐酸储罐废气收集后经“碱喷淋”装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无组织颗粒物执行表3标准限值要求。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加强施工期钻井作业噪声防控,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采**厂界运营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制盐厂区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工作和演练要求,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制度,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七)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322吨、氯化氢≤0.0015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161吨、氯化氢≤0.00015吨;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8619.2吨,COD≤2.197/0.314吨、氨氮≤0.185/0.031吨、总氮≤0.22/0.094吨、总磷≤0.007/0.0034吨、SS≤1.569/0.063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453吨、氯化氢≤0.0023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161吨、氯化氢≤0.00023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市****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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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3日
抄送:**市****执法局、****环境局、****研究院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