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
| 01基本信息 | |
| 事项名称:临时用地审批 |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
| 归属地区:**市 | |
| 基本编码:**** | 业务条线:自然**部 |
| 实施编码:114********63441XB3**** | 办理项编码:无 |
| 实施主体编码:114********63441XB | |
| 对应行政许可基本目录:临时用地审批 | |
| 实施机关:市级、县级自然**部门 | 实施主体:******局 |
|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1 |
| 委托部门:无 | 授权部门:无 |
| 审批层级:市级 | 行使层级:市级 |
|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 初审层级:无 |
| ****机关受理:是 | 受理层级:无 |
| 是否存在前置审批:否 | 是否本级行使:是 |
| 前置审批事项:无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
| 权限划分:根据“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批准;2.《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第三点,县(市)自然**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
| 行使内容:******局负责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以及市本级辖区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 | |
| 实施依据:实施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依据文号:自然资规[2021]2号 条款号:第三条 颁布机关:自然**部 实施日期:2021-11-04 设定依据属性:规范性文件 条款内容:县(市)自然**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实施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依据文号: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颁布机关:******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9-01-01 设定依据属性:法律 条款内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实施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2021年7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2021-09-01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实施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自然**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依据文号:自然资发[2023]89号 条款号:第十条 颁布机关:自然**部 实施日期:2023-06-13 设定依据属性:规范性文件 条款内容:落实临时用地政策。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直接服务****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
| 监管依据:监管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自然**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依据文号:自然资发[2023]89号 条款号:第十条 颁布机关:自然**部 实施日期:2023-06-13 设定依据属性:规范性文件 条款内容:落实临时用地政策。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直接服务****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监管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2021年7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2021-09-01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监管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依据文号: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颁布机关:******委员会 实施日期:1999-01-01 设定依据属性:法律 条款内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监管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依据文号:自然资规[2021]2号 条款号:第三条 颁布机关:自然**部 实施日期:2021-11-04 设定依据属性:规范性文件 条款内容:县(市)自然**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
| 计划生效日期:无 | 计划取消日期:无 |
| 02时限信息 | |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 | |
| 办件类型:承诺件 | 是否容缺受理:否 |
| 承诺受理时限:0 工作日 | 容缺时限:无 |
| 法定办结时限:20 工作日 |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 |
| 承诺办结时限:6 工作日 |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从受理至办结,承诺6个工作日完成。 | |
| 到办事现场次数:0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 | |
| 03办理信息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收费:否 |
| 办理公示:网上公示 | |
| 公示地址:网上公示:http://zwfw.****.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deptCode=114********63441XB webId=12 | |
| 办理进度查询:电话查询,现场查询,网上查询 | |
| 查询地址:电话查询:0773-****041 现场查询:**市**区西**路69号创业大厦****服务中心3******局D6号窗口 网上查询:https://gl.****.cn/gxzwfw/bscx/show.do?webId=12 type=1 | |
| 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773-****041 | |
| 监督投诉方式:监督投诉电话:0773-****251 | |
| 有无年检要求:否 | |
| 年检周期:无 | 其他年检周期:无 |
|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
| 年检是否收费:无 | |
|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及标准:无 | |
|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暂无 | |
|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 |
| 有无年报要求:否 | |
| 年报周期:无 | 其他年报周期:无 |
|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 |
|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 |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
| 移动端办理地址:https://recept.****.cn/app/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 matterId=111****438331 syncUserType=true |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s://recept.****.cn/online/accept#/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 matterId=111****438331 syncUserType=true | |
| 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 审查方式及标准: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5.临时用地用途是否符合临时用地范围,申请的临时用地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或协议的审查标准 1.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经临时用地单位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双方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措施,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3.合同或协议范围与申请范围相一致。 (四)项目立项批文或其他项目建设依据文件的审查标准 1.用地申请的用途与项目建设需求内容相符,地理位置相近。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城乡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面积、宗地位置相符。 (六)土地复垦相关材料的审查标准 1.临时使用农用地的,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报告表)批复意见、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批复意见(实施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一并编制审查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意见即可,不占用耕地的无需提供) 2.由申请人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复垦范围及面积应与申请用地范围及面积相一致。 (七)临时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勘测定界相关材料审查标准 1.土地权属证明材料证明土地权属清晰。 2.勘测定界图经用地方与被用地方双方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坐落位置与实际用地范围相符。 3.界址点坐标量算面积与申请面积一致。 | |
| 受理条件:1.申请用地符合临时用地界定范围。2.申请使用年限符合临时用地使用年限有关规定。3.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禁止性要求:暂无。 | |
|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的范围为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 | |
|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颁布机关:******委员会 实施日期:1999-01-01 设定依据属性:法律 条款内容: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自然**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依据文号:自然资发[2023]89号 条款号:第十条 颁布机关:自然**部 实施日期:2023-06-13 设定依据属性:规范性文件 条款内容:落实临时用地政策。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直接服务****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依据文号:自然资规[2021]2号 条款号:第一、二、三条 颁布机关:自然**部 实施日期:2021-11-04 设定依据属性:规范性文件 条款内容:“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途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 |
| 04办事窗口 | |
| 窗口名称:****中心3******局D6号窗口; 办理地点类型:****中心; 窗口电话:0773-****041; 办理地点:**市**区西**路69号创业大厦****服务中心3******局D6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可乘坐公交61路、83路、85路、86路、91路、501****中心站下车,或乘坐K2路、89路公交车在山水大道站下车往**大道方向沿创业大厦步行约700米即可到达; 地图定位链接:https://j.map.**.com/50/pm; 排序号:0。 | |
| 05特别程序 | |
| 特别程序:无 | |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无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无 |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无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无 |
| 是否需要鉴定:无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无 |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依据文号:(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颁布机关:******委员会
实施日期:1999-01-01
设定依据属性:法律
条款内容: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2021-09-01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 01 扩展信息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 是否证照联办:是 |
| 是否智能审批:否 | 是否代办、帮办: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
| 是否涉密或敏感:否 | 是否支持重复办理:否 |
| 是否支持批量待办:否 | 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否 | 四办:网上办,一次办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否 | 送达付费方式:无 |
| 是否二维码办理:否 | |
|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 联办机构:网上办,一次办 |
| 办理时段:全年可办理 | |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无 |
| 办理系统名称:自然**一体化审批平台 | |
| 是否网办:是 |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
| 网办地址: | |
| 中介服务: | |
| 02 数量限制 | |
|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 |
| 数量限制:无 | |
| 数量限制说明:无 | |
|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解释说明:无 |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单位: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0 |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方式:无 |
|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 |
| 03 证明分离 | |
| 是否证照分离:否 | 改革方式:无 |
| 具体改革举措:无。 | |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按照《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2)按照《****办公厅关于临时用地信息填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 |
| 告知承诺书: | |
| 04 通办信息 | |
| 是否通办:是 | 通办范围:** |
| 应用场景: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办理临时用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 |
| 通办类型:跨省通办 | 是否是35号文中的跨省通办事项:否 |
| 跨省通办方式:全程网办 | |
| 跨省通办方式:全程网办 | |
| 全区通办通办方式:无 | |
| 北部湾经济区跨城通办通办方式:无 | 同城通办通办方式:无 |
| 跨城通办方式:无 | |
| 05 分类导航 |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其他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国土和规划建设 |
| 个人服务热门导航:其他 | 法人服务热门导航:其他 |
| 个人主题集成服务:其他 | 法人主题集成服务:其他 |
| 个人生命周期:无 | 企业生命周期:项目建设 |
| 个人群体:其他 | 企业群体:其他 |
06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1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审批结果形式:纸质件
审批结果名称:关于XXXX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类型 |
| 1 | 土地权属材料和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 纸质 | 1 | 复印件 |
| 2 | 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报告表)批复意见、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批复意见或者不纳入剥离范围耕地认定表 | 纸质 | 1 | 复印件 |
| 3 | 临时用地申请范围界址点电子坐标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格式) | 电子 | 1 | 原件 |
| 4 | 发改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 纸质 | 1 | 复印件 |
| 5 | 授权委托书 | 纸质 | 1 | 原件 |
| 6 | 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纸质 | 1 | 复印件 |
| 7 | 建设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 | 纸质 | 1 | 原件 |
| 8 | ****的初审意见 | 纸质 | 1 | 复印件 |
| 9 | 经办人身份证 | 纸质 | 1 | 复印件 |
| 10 | 临时用地补偿合同 | 纸质 | 1 | 复印件 |
本事项不收费。
1问题: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解答:(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二)矿**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常见错误示例:
| 办理流程:无 | |
| 是否实行承诺审批:否 | |
| 承诺审批流程图:否 | 承诺审批承诺书:否 |
|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依据文号:(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颁布机关:******委员会 实施日期:1999-01-01 设定依据属性:法律 条款内容: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2021-09-01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 |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人员 | 工作时限(工作日)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收件与受理 | 收件与受理 | 政务服务窗口人员 | 0 工作日 | 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当场受理 工作日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审查工作人员 | 2 工作日 | 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情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 提出审查意见 工作日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与决定 | ******局科室负责人 | 4 工作日 | 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情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 提出审核意见 工作日 |
| 颁证与送达 | 颁证与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3 工作日 | 工作日 |
| 权责清单名称:临时用地审批 | |
| 子项名称:无 | |
| 权力分类:行政许可 | |
| 数据来源:广******厅权责清单规范性通用目录 | 实施主体:设区市、县级 |
|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责任事项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五)申****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 是否整合为“一表申请”:否 | 是否一号快办:否 |
| 是否纳入“一窗受理”:是 | 是否编入“一件事”套餐:否 |
| 是否需要人脸核验:否 | 是否需要面签:否 |
| 是否支持授权办:是 | 是否需要授权书:是 |
| 是否支持远程办: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