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border-spacing:0}
****:
我司于2026年1月29日15时48****公司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5号楼配套垂直升降电梯采购项目(重3)》(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
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相关质疑事项予以答复。
一、质疑事项1:①5#楼DT1、DT2、DT3、DT4有机房电梯兼无障碍电梯旁开门,P10第7点,②5#楼DT5,P13第7点,③5#楼DT9,P23第7点,轿厢尺寸mm(宽*深*高):1500*2300*2700不满足新国标验收标准,轿厢面积超标。
答复如下:采购人作为本项目的最终使用单位,基于其特殊的使用场景和实际需求,对电梯轿厢尺寸提出了具体要求。经过与设计单位的充分论证,采购人认为该尺寸要求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且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安全规范的核心安全原则,具体说明如下:
本项目采****医院内部。医院是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电梯不仅需高效运送医护人员、患者及家属,还需满足紧急情况下病床(包括手动病床≥90cm及电动病床达110cm宽)的顺畅进出与转运。为保障病床安全进出,轿门开门宽度需达到1200mm;为在病床进入后,轿厢内仍有空间容纳随行医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操作与监护,轿厢内部净宽1500mm是保障医疗活动安全、高效进行的基本需求。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GB/T7588.1一202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的“5.4.2.1.3a)”条款的规定:“如果立柱内侧到任一门扇的深度(包括多扇门的快门和慢门)小于或等于100mm,则该地板面积不应计入轿厢有效面积。”此项规定为电梯制造商提供了通过优化设计(如采用特殊工艺减小前壁深度)以满足轿厢有效面积限制的技术路径。采购人提出的轿厢尺寸(宽1500mm×深2300mm),供应商可通过采用先进的设计与制造工艺(例如,将轿门门前区域的前壁深度控制在≤100mm),使得该部分面积不计入有效面积计算,从****医院实际使用需求的同时,确保最终轿厢的“有效面积”符合新国标对于相应额定载重量电梯的面积上限要求。
目前国内多家具备先进技术能力的主流电梯制造商如通力、日立、蒂升、康力、广日、三菱等等,均能够实现上述设计要求,即在保证结构安全、运行稳定的前提下,生产出前壁深度≤100mm、轿厢物理尺寸为宽1500mm×深2300mm且有效面积符合新国标的电梯产品。
贵单位提出的“修改轿厢尺寸”的质疑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5#楼DT6、DT7无机房电梯兼无障碍电梯贯通,P16第7点,轿厢尺寸mm(宽*深*高):1400*2500*2300不满足新国标验收标准,轿厢面积超标。
答复如下:采购人作为本项目的最终使用单位,基于其特殊的使用场景和实际需求,对电梯轿厢尺寸提出了具体要求。经过与设计单位的充分论证,采购人认为该尺寸要求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且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安全规范的核心安全原则,具体说明如下: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GB/T7588.1一202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的“5.4.2.1.3a)”条款的规定:“如果立柱内侧到任一门扇的深度(包括多扇门的快门和慢门)小于或等于100mm,则该地板面积不应计入轿厢有效面积。”此项规定为电梯制造商提供了通过优化设计(如采用特殊工艺减小前壁深度)以满足轿厢有效面积限制的技术路径。采购人提出的轿厢尺寸(宽1400mm×深2500mm×高2300mm),供应商可通过采用先进的设计与制造工艺(例如,将轿门门前区域的前壁深度控制在≤100mm),使得该部分面积不计入有效面积计算,从****医院实际使用需求的同时,确保最终轿厢的“有效面积”符合新国标对于相应额定载重量电梯的面积上限要求。
目前国内多家具备先进技术能力的主流电梯制造商如通力、日立、蒂升、康力、广日、三菱等等,均能够实现上述设计要求,即在保证结构安全、运行稳定的前提下,生产出前壁深度≤100mm、轿厢物理尺寸为宽1400mm×深2500mm×高2300mm且有效面积符合新国标的电梯产品。
贵单位提出的“修改轿厢尺寸”的质疑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质疑事项3:5#楼DT8有机房电梯兼无障碍电梯,轿厢尺寸mm(宽*深*高):1400*2500*2300。
答复如下:本招标文件第20页,5#楼DT8有机房电梯兼无障碍电梯,轿厢尺寸mm(宽*深*高)为:1400*2400*2700,非贵公司所述的轿厢尺寸mm(宽*深*高):1400*2500*2300。
采购人作为本项目的最终使用单位,基于其特殊的使用场景和实际需求,对电梯轿厢尺寸提出了具体要求。经过与设计单位的充分论证,采购人认为该尺寸要求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且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安全规范的核心安全原则,具体说明如下: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GB/T7588.1一202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的“5.4.2.1.3a)”条款的规定:“如果立柱内侧到任一门扇的深度(包括多扇门的快门和慢门)小于或等于100mm,则该地板面积不应计入轿厢有效面积。”此项规定为电梯制造商提供了通过优化设计(如采用特殊工艺减小前壁深度)以满足轿厢有效面积限制的技术路径。采购人提出的轿厢尺寸(宽1400mm×深2400mm×高2700mm),供应商可通过采用先进的设计与制造工艺(例如,将轿门门前区域的前壁深度控制在≤100mm),使得该部分面积不计入有效面积计算,从****医院实际使用需求的同时,确保最终轿厢的“有效面积”符合新国标对于相应额定载重量电梯的面积上限要求。
目前国内多家具备先进技术能力的主流电梯制造商如通力、日立、蒂升、康力、广日、三菱等等,均能够实现上述设计要求,即在保证结构安全、运行稳定的前提下,生产出前壁深度≤100mm、轿厢物理尺寸为宽1400mm×深2400mm×高2700mm且有效面积符合新国标的电梯产品。
贵单位提出的“修改轿厢尺寸”的质疑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财政局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2月6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2.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