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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工程及产品方案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代码:****),位于**市**区**产业园**大道与工业一路交叉口现有厂区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度38分41.300秒,北纬23度2分45.920秒。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在保持年屠宰量及屠宰工艺等主体工程不变的前提下,对产品方案进行优化调整,其中80万头生猪直接作为白条肉销售,120万头生猪实施分割处理,年处理屠宰副产品200万副,部分副产品新增调理工艺,深加工为调理肉制品;同步扩建污水处理设施,**缺氧-好氧池、厌氧池、调节池、二沉池、污泥浓缩池、中转池及隔油沉渣池等构筑物,使全厂污水处理规模提升至5800m3/d。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占总投资的6%。
项目已经取得了贵****改革局的备案证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符合《****园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2022年修改)》及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要求,符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须严格落实《报告表》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处理站隔油沉渣池、中转池、气浮单元、调节池、污泥浓缩池等设施实施加盖密闭,集中收集产生的恶臭气体,并依托现有生物除臭系统进行处理,经15米高1#排气筒排放,臭气浓度、氨及硫化氢浓度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限值要求。厂界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的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体系。项目产生的洗筐废水、分割肉工业废水及调理肉制品工业废****处理站进行统一处理。****处理站采用“格栅+集水井+细格栅+隔油沉渣+中转池+气浮+调节池+厌氧(A)/缺氧(A)+好氧(O)+二沉池+次氯酸钠消毒”工艺,处理后的污水与现有工程污水处理尾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处理站出水水质须符合《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2025)“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间接排放的限值要求。各处理构筑物、污泥暂存场地及危废暂存间须严格落实防渗漏、防流失措施,切实防范地下水污染风险。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废矿物油及废矿物油桶、含油废手套及抹布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相关规定,实行分类收集、规范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定期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格栅渣、隔油渣及污泥等经浓缩脱水处理后,应暂存于储泥间,并交由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进行规范设计,严格按标准规范建设,强化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及运行情况。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要求,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及管理要求。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制度。在全面落实本批复及《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确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书面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须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公开;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须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交**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支队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环境局负责对项目建设期及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局
202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发文单位:****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2月03日 |
| 标 题:****环境局关于****污水处理工程及产品方案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贵环审〔2026〕19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