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1989
通讯地址:**市**区勤政路1号,****
镇徒环审〔2026〕7号
关于对******公司贝雷桥梁喷粉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复
******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公司贝雷桥梁喷粉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市**区辛****村666号,对厂区现有涂装车间进行改造,在现有喷漆、浸漆生产线的基础上,新增一条喷粉生产线,不新增贝雷桥梁产能,对现有产能中涂装工序需要喷漆、浸漆的20000吨产品改为塑粉喷涂工艺,涂装车间贝雷桥梁产能保持30000吨/年不变。
项目已取得**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2023〕134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无废水的产生与排放。全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处理厂进行处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4中三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喷粉粉尘经“旋风除尘器+滤芯过滤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燃烧使用低氮燃烧器、固化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喷粉粉尘、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固化废气排放执行**省《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中表1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中SO2、NOX、烟气黑度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标准,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省《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中表3标准,厂区内总悬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3标准,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厂界东、南、西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厂界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包装袋、废滤芯、除尘器收尘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相关管理要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项目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不新增生活废水。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二氧化硫≤0.006吨,氮氧化物≤0.028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675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实施后,全厂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800吨,COD≤0.576/0.09吨,SS≤0.27/0.018吨,氨氮≤0.045/0.0027吨,总磷≤0.009/0.0009吨,总氮≤0.054/0.0216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0.055吨,颗粒物≤0.234吨,二氧化硫≤0.006吨,氮氧化物≤0.028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0.061吨,颗粒物≤1.012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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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6日
抄送:**瑞赛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