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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521MA69H3YM3J | 建设单位法人:薛春 |
| 薛正芳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 |
| **省**市**嘉明镇罗桥村 |
| ****2023年废旧汽车拆解改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4210-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 建设地点: | **省**市** **省**市**嘉明镇罗桥村 |
| 经度:105.35041 纬度: 29.24297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6-04 |
| 泸市环**建函〔2024〕2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11-1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 |
| 3 | 运营单位名称:**** |
| ****0521MA69H3YM3J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扶苏城市****公司 |
| ****0504MA66G8E1XL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502MA6A964M88 | 竣工时间:2024-09-30 |
| 2024-10-08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1-08 |
| 2026-01-0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3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 |
| 改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建 |
| 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拆解报废燃油汽车7000辆/年(包括燃油小型车5000辆/年、大中型1000辆/年和摩托车1000辆/年)以及电动汽车3000辆/年 | 实际建设情况:拆解报废燃油汽车7000辆/年(包括燃油小型车5000辆/年、大中型1000辆/年和摩托车1000辆/年)以及电动汽车3000辆/年 |
| 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报废汽车进厂-检查登记-临时堆存-动力电池拆卸预处理-动力电池拆卸-后续车体拆卸(同传统能源汽车拆解过程)-切割、分类-外售 | 实际建设情况:报废汽车进厂-检查登记-临时堆存-动力电池拆卸预处理-动力电池拆卸-后续车体拆卸(同传统能源汽车拆解过程)-切割、分类-外售 |
| 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水:改建完成后全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容积 12m3)处理后,****处理站,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 B 标后排入九曲河;车间清洗废水通过设置沉淀池+油污分离器(7.68m3/d)处理后回用于车间清洗,不外排。 切割粉尘:依托原有切割工序集气罩,粉尘经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拆解、打包粉尘:依托原有拆解工序集气罩,粉尘经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与切割粉尘共用)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废油液挥发废气:抽废油液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再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危废贮存库废气:依托原有措施,经密闭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隔声,距离衰减。合理分布,同时远离敏感点一侧布置,避免集中放置,必要时对于产生噪声较高的设备设置专门隔声设备房的措施等。针对安全气囊引爆,在预处理车间内设立独立引爆室,并采用封闭箱式装置,且气囊引爆为间歇式引爆操作,在封闭箱、独立室墙壁、车间墙壁隔声及距离衰减前提下,对周边影响有限。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其他不可利用固废:在厂区一般固废暂存仓库暂存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废制冷剂:根据《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废制冷剂不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废动力蓄电池:根据《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废动力蓄电池不属于危险废物,在一般固废贮存区中设置独立暂存点,交由合法单位进行综合利用。 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含汞废物;废铅蓄电池;**废物(刹车片);废电容器;废电路板及元器件;废尾气催化剂;废滤清器;废液化气罐;废活性炭;废吸油毡、含油抹布、手套;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油和油泥:在厂内危废贮存库暂存,交由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全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容积 12m3)处理后,****处理站,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 B 标后排入九曲河;车间清洗废水通过设置沉淀池+油污分离器(7.68m3/d)处理后回用于车间清洗,不外排。与环评保持一致。 切割粉尘:依托原有切割工序集气罩,粉尘经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与环评保持一致。 拆解、打包粉尘:依托原有拆解工序集气罩,粉尘经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与切割粉尘共用)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与环评保持一致。 废油液挥发废气:抽废油液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再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与环评保持一致。 危废贮存库废气:依托原有措施,经密闭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与环评保持一致。 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隔声,距离衰减。合理分布,同时远离敏感点一侧布置,避免集中放置,必要时对于产生噪声较高的设备设置专门隔声设备房的措施等。针对安全气囊引爆,在预处理车间内设立独立引爆室,并采用封闭箱式装置,且气囊引爆为间歇式引爆操作,在封闭箱、独立室墙壁、车间墙壁隔声及距离衰减前提下,对周边影响有限。与环评保持一致。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与环评保持一致。 其他不可利用固废:在厂区一般固废暂存仓库暂存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与环评保持一致。 废制冷剂:根据《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废制冷剂不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与环评保持一致。 废动力蓄电池:根据《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废动力蓄电池不属于危险废物,在一般固废贮存区中设置独立暂存点,交由合法单位进行综合利用。与环评保持一致。 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含汞废物;废铅蓄电池;**废物(刹车片);废电容器;废电路板及元器件;废尾气催化剂;废滤清器;废液化气罐;废活性炭;废吸油毡、含油抹布、手套;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油和油泥:在厂内危废贮存库暂存,交由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与环评保持一致。 |
| 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依托原有防渗分区,拆解车间(预处理区、拆解区)、****处理站、各危险废物暂存区作为重点防渗区域,采取土工膜+防渗混凝土+环氧树脂的方式防渗,采用1.5mmHDPE防水卷材和20cm聚合物砂浆进行防渗处理,保证达到重点防渗技术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或参照GB18598执行;厂区道路、报废汽车堆放区、一般固废堆放间、化粪池为一般防渗区域,防渗系数K≤1×10-7cm/s,粘土铺底+防渗混凝土+1.5mm人工防渗层,或者参考GB16889执行;除了重点、一般污染防治区以外的区域(办公区)做简单防渗。 | 实际建设情况:依托原有防渗分区,拆解车间(预处理区、拆解区)、****处理站、各危险废物暂存区作为重点防渗区域,采取土工膜+防渗混凝土+环氧树脂的方式防渗,采用1.5mmHDPE防水卷材和20cm聚合物砂浆进行防渗处理,保证达到重点防渗技术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或参照GB18598执行;厂区道路、报废汽车堆放区、一般固废堆放间、化粪池为一般防渗区域,防渗系数K≤1×10-7cm/s,粘土铺底+防渗混凝土+1.5mm人工防渗层,或者参考GB16889执行;除了重点、一般污染防治区以外的区域(办公区)做简单防渗。 |
| 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077 | 0 | 0 | 0 | 0 | 0.077 | 0 | |
| 0.008 | 0 | 0 | 0 | 0 | 0.008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0006 | 0.0002 | 0 | 0.0002 | 0 | 0.001 | 0 | / |
| 0.0054 | 0 | 0 | 0.002 | 0 | 0.003 | -0.002 | / |
| 1 | 二级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DA001)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二级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DA001) | 达标 | |
| 2 | 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DA002) |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DA002) | 达标 | |
| 3 | 二级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DA003) |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二级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DA003) | 达标 |
|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隔声,距离衰减。合理分布,同时远离敏感点一侧布置,避免集中放置,必要时对于产生噪声较高的设备设置专门隔声设备房的措施等。针对安全气囊引爆,在预处理车间内设立独立引爆室,并采用封闭箱式装置,且气囊引爆为间歇式引爆操作,在封闭箱、独立室墙壁、车间墙壁隔声及距离衰减前提下,对周边影响有限。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隔声,距离衰减。合理分布,同时远离敏感点一侧布置,避免集中放置,必要时对于产生噪声较高的设备设置专门隔声设备房的措施等。针对安全气囊引爆,在预处理车间内设立独立引爆室,并采用封闭箱式装置,且气囊引爆为间歇式引爆操作,在封闭箱、独立室墙壁、车间墙壁隔声及距离衰减前提下,对周边影响有限。 | 本项目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
| 1 | 依托原有防渗分区,拆解车间(预处理区、拆解区)、****处理站、各危险废物暂存区作为重点防渗区域,采取土工膜+防渗混凝土+环氧树脂的方式防渗,采用1.5mmHDPE防水卷材和20cm聚合物砂浆进行防渗处理,保证达到重点防渗技术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或参照GB18598执行;厂区道路、报废汽车堆放区、一般固废堆放间、化粪池为一般防渗区域,防渗系数K≤1×10-7cm/s,粘土铺底+防渗混凝土+1.5mm人工防渗层,或者参考GB16889执行;除了重点、一般污染防治区以外的区域(办公区)做简单防渗。 | 依托原有防渗分区,拆解车间(预处理区、拆解区)、****处理站、各危险废物暂存区作为重点防渗区域,采取土工膜+防渗混凝土+环氧树脂的方式防渗,采用1.5mmHDPE防水卷材和20cm聚合物砂浆进行防渗处理,保证达到重点防渗技术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或参照GB18598执行;厂区道路、报废汽车堆放区、一般固废堆放间、化粪池为一般防渗区域,防渗系数K≤1×10-7cm/s,粘土铺底+防渗混凝土+1.5mm人工防渗层,或者参考GB16889执行;除了重点、一般污染防治区以外的区域(办公区)做简单防渗。 |
| 1 |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其他不可利用固废:在厂区一般固废暂存仓库暂存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废制冷剂:根据《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废制冷剂不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废动力蓄电池:根据《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废动力蓄电池不属于危险废物,在一般固废贮存区中设置独立暂存点,交由合法单位进行综合利用。 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含汞废物;废铅蓄电池;**废物(刹车片);废电容器;废电路板及元器件;废尾气催化剂;废滤清器;废液化气罐;废活性炭;废吸油毡、含油抹布、手套;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油和油泥:在厂内危废贮存库暂存,交由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与环评保持一致。 其他不可利用固废:在厂区一般固废暂存仓库暂存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与环评保持一致。 废制冷剂:根据《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废制冷剂不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与环评保持一致。 废动力蓄电池:根据《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废动力蓄电池不属于危险废物,在一般固废贮存区中设置独立暂存点,交由合法单位进行综合利用。与环评保持一致。 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含汞废物;废铅蓄电池;**废物(刹车片);废电容器;废电路板及元器件;废尾气催化剂;废滤清器;废液化气罐;废活性炭;废吸油毡、含油抹布、手套;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油和油泥:在厂内危废贮存库暂存,交由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与环评保持一致。 |
| 1 | 依托原有已建事故应急池2个,总容积223m3。 | 依托原有已建事故应急池2个,总容积223m3。 |
|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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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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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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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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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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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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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