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利用煤矸石生态回填项目对**泉域水**影响评价
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公司
利用煤矸石生态回填项目对**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申请》(义青煤发〔2025〕8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局组织专家组对你单位编制的《********公司利用煤矸石生态回填项目对**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了《********公司利用煤矸石生态回填项目对**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公司利用煤矸石生态回填项目位于**市连福镇赵家窑村西北。介****管理局出具了该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项目占地面积2.5hm2(其中位**山泉域范围的有0.27hm2),主要建设内容:拦矸墙、排洪涵洞、周边截水沟、马道排水沟、消力池、覆土工程、封场绿化工程等。
二、该项目部分处**山泉域范围,但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距泉域重点保护区最近距离约1.7km。
三、原则同意《报告》有关评价结论。项目区第四系松散层不含水,浅层含水层主要为二叠系砂岩裂隙含水层,水位埋深55-120m;岩溶含水层顶板埋藏深约970m,上覆分布有多层隔水层。该项目基础开挖最大深度3.5m,基础开挖不会触及到基岩裂隙含水层和岩溶含水层,不会对泉域浅层地下水**和岩溶地下水**产生影响。
四、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水**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水**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落实经审查批复的《报告》和《审查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制定突发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建设单位应采取严格的水**保护和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运营期产生的渗滤液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废污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收集后应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危废应交由资质单位回收处置。
建设单位应采取严格的防渗、防洪、防护等保护措施。矸石底部、渗滤液收集池、垃圾堆存处、危废暂存间等重点区域防渗层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10cm/s。
六、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报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属地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在泉域范围内的水**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
附件:********公司利用煤矸石生态回填项目对**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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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