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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卫生院新院周边道路及排水工程. | ||
| 建设地址 | **市**县紫城****卫生院新院18米规划路 | ||
| 建设规模 | 建设路段总长约167米,规划路宽18米。新铺设雨水管道约382米、污水管道约458米,**排水沟约390米,**雨水检查井17座,污水检查井15座;新铺设给水管道约408米,**消防栓2座;破除现状破损混凝土路面约1857平方米,新铺设混凝土路面约1975平方米,新铺设人行道透水砖约908平方米;安装双臂路灯12套,绿化乔木39棵。 | 合同价格 | 235.4450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
| 设计单位 | ****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李慧昕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辛乐 |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杨镇荣 | 总监理工程师 | 练胜昌 |
| 合同工期 | 2025-12-29 ~ 2026-06-28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质量监督注册号:****005;安全监督注册号:****005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