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5-G1-004023-DSGS)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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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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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邮编:311100

联系人:丁建伟

联系电话:153****5160

我公司于2026年2月2日08时30****公司以快递****公司代理招标的“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设备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的质疑函原件。****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及采购人进行了认真审查与核对,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平板探测器参数设置缺乏考量。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C臂机探测器相关参数要求如下所示:

▲5.1平板探测器材质:CMOS晶体硅;

非晶硅是目前最主流的X线探测器传感器技术,具有大面积、工艺成熟稳定、普通放射的能谱范围响应好、材料稳定可靠、环境适应性好等特点,可同时满足静态和动态探测器的需求,可以满足临床的应用需求。

CMOS探测器在小尺寸动态X线影像设备应用上具有明显的优势,而在中大视野成像方面则会存在间隙和失效像素线,进而导致部分的图像会有缺失。

最主要的是CMOS抗辐射衰减能力比较弱,随着拍摄时间和次数的增多,影像质量下降快,使用成本大大提高。要求投标产品未CMOS平板探测器明显阻碍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有量身定制的嫌疑。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2.《****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质疑事项1答复:质疑人事实依据所列的技术参数“平板探测器材质:CMOS晶体硅”,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医院科室的实际临床需求、精准的专业医疗标准以及委托第三方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专家论证意见设定的合理采购需求,是与项目实际需求紧密相关的功能条款、技术指标,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使用需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和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CMOS晶体硅平板探测器基于采购人实施复杂手术的临床使用需求,可显著降低辐射剂量并提升手术精度。故,****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本项目采购人前期委托第三方已进行充分市场调查,市场上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能满足以上技术要求,不存在质疑人所述“明显阻碍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有量身定制的嫌疑”。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2:9.2垂直升降 电动,≥45cm;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一栏中,要求9.2垂直升降 电动,≥45cm;C臂机使用过程中通常搭配治疗床共同调节。单对垂直升降这以参数做限制并不影响产品实际使用体验,反而限制部分产品参与竞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2答复:质疑人所提的技术条款要求“9.2垂直升降 电动,≥45cm”,本参数直接决定设备的临床适配范围、操作效率、手术安全性与辐射防护能力,升降行程要求不低于45cm,满足大多数临床场景的要求,此条款技术参数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医院科室的实际临床需求、精准的专业医疗标准以及委托第三方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专家论证意见设定的合理采购需求,是与项目实际需求紧密相关的功能条款、技术指标,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使用需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和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本项目采购人前期委托第三方已进行充分市场调查,市场上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能满足以上技术要求。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2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3:实质性参数设置疑似倾向GE品牌,不满足公平竞争要求。

事实依据:▲1.1整机采用一体化整体设计,节约手术室空间(C臂和工作站一体化设计);

▲1.2设备配备内置UPS不间断电源系统,有效保护系统稳定性和病人信息。

3.高压发生器

3.1最大输出功率≥2.5kw;

3.2发生器频率≥40kHz;

3.3透视最大KV值≥110kV,最小KV值≤40kV,透视最大mA值≥25mA;

3.4数字点片最大mA值≥20mA;

3.5具备半剂量透视模式,半剂量脉冲透视模式。

4.球管系统

4.1具备双焦点设计;

4.2焦点:小焦点≤0.6mm 大焦点≤1.4mm;

4.3管套散热率≥12.5KHU/min;

4.4阳极热容量≥76KHU,阳极散热率≥37KHU/min(440W)。

5.平板探测器

▲5.1平板探测器材质:CMOS晶体硅;

5.2探测器尺寸≥30cm*30cm;

5.3图像采集最大像素矩阵≥1.5k×1.5k;

6.限束器:具备双叶限束器,虹膜限束器

▲8.1提供中文系统控制界面,Linux工业用软件操作系统;

▲8.4具备不插电待机转场功能≥5分钟;

8.5控制界面大小≥10.1英寸,可旋转摆动≥270°,最高分辨率≥1280×800;

8.6脚踏曝光开关线缆≥10米。

9.C形臂

9.1SID ≤100cm,开口≤78cm,弧深≥66cm,水平移动≥20cm,左右摆角≥±12.5°;

9.2垂直升降电动,≥45cm;

9.3C臂旋转角度≥±205°,C臂轨道内运动角度≥150°,C臂轨道内过伸角度≥55;

9.4C臂最低水平位投照高度≥102cm;

9.5C臂与工作站为一体设计无线缆连接。

经过对各品牌参数比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3答复:质疑人所列上述技术参数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医院科室的实际临床需求、精准的专业医疗标准以及委托第三方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专家论证意见设定的合理采购需求,是与项目实际需求紧密相关的功能条款、技术指标,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使用需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和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本项目采购人前期委托第三方已进行充分市场调查,市场上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能满足以上技术参数要求,****公司所述“实质性参数设置疑似倾向GE品牌”。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3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4:招标要求存在重复扣分的部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1.1整机采用一体化整体设计,节约手术室空间(C臂和工作站一体化设计);

9.5 C臂与工作站为一体设计无线缆连接。

以及1.2设备配备内置UPS不间断电源系统,有效保护系统稳定性和病人信息。8.4.具备不插电待机转场功能≥5分钟;

其中1.1要求的一体化设计和9.5要求的一体设计无线缆连接构成重复扣分;1.2要求ups不间断电源和8.4.要求的不插电专场功能构成重复扣分。重复评审将会导致不满足该要求的供应商被重复扣分,构成对这类供应商的歧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4答复:质疑人所列上述技术参数“1.1整机采用一体化整体设计,节约手术室空间(C臂和工作站一体化设计)”是标注“▲”实质性技术参数,招标文件并未对实质性技术参数条款扣分,且该参数侧重要求是整机采用一体化整体设计,而“9.5 C臂与工作站为一体设计无线缆连接”侧重要求是无线缆连接。“1.2设备配备内置UPS不间断电源系统,有效保护系统稳定性和病人信息”是标注“▲”实质性技术参数,招标文件并未对实质性技术参数条款扣分,且该参数侧重要求是“内置UPS不间断电源系统”,而“8.4.具备不插电待机转场功能≥5分钟”侧重要求是“待机转场功能≥5分钟”,****公司所述“存在重复扣分”。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4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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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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