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公司国轩高科20GWh****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收悉。项目位于**省**市高新区春州路和**湖路交叉口,规划用地675亩,总建筑面积336011.6m2,包含电芯厂房、PACK厂房、研发楼、储能电站、宿舍楼、固废仓库、门卫、室外工程及附属配套工程;购置磷酸铁锂电池电芯生产线2条、PACK生产线1条。项目建成后可年产20GWh磷酸铁锂动力电池。变电站项目本次不予评价。
根据《****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处理厂扩建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分局。****分局****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08MAEXXC1523)
****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