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集轻纺产业园污水处理系统建设项目-二标段更正公告(1次)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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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宋集轻纺产业园污水处理系统建设项目-二标段 的澄清修改公告

一、项目名称:宋集轻纺产业园污水处理系统建设项目-二标段

二、项目编号:****

三、首次发布时间:2026年1月26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1.进水管与尾水排放管设计平面图内容清单未见,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还请明确 答:污水处理进水管道基坑支护在本次招标范围,尾水排放管不在本次招标范围。 2.综合楼及值班室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还请明确 答:综合楼及值班室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实验室化验设备,空调包含在内在本次招标范围。 3.技术规范第3.2.6条水解酸化池及生化组合池系统中界面划分: (1)水解酸化池及生化组合池系统,中标人工作范围是否仅为生化组合池工艺包设备的供货、指导安装和指导调试,不包含设备的具体安装及具体调试工作 答:中标人工作包含设备的具体安装及具体调试工作。 (2)生化池曝气管供货界面是否以不锈钢钢丝软管为界,不锈钢钢丝软管及之后部分由中标人供货,不锈钢钢丝软管之前部分(含管道上手动闸阀)由招标人负责供货及安装 答:不锈钢钢丝软管及之后部分由中标人供货,不锈钢钢丝软管之前部分(含管道上手动闸阀)由招标人负责供货及安装,但是涉及的阀门等设备由中标人提供。详见图纸主要设备表。 (3)技术规范中载明 “鼓风机由招标人负责供货”,但招标清单中空气悬浮风机单独列出,且该设备应属于生化组合池工艺包配套设备,是否为表述错误空气悬浮风机是否应由中标人供货 答:本节技术规范描述的仅是该系统工艺包的范围,空气悬浮风机作为整个项目的设备之一,参照3.2.7小节技术要求由中标人单独供货,供货前应结合生化组合池工艺包复核风机相关参数。 4.技术规范书第3.2.6.6.4条沉淀区系统、第3.2.8条气浮系统供货范围: (1)结合两处条款供货范围描述,是否可理解为:中标人负责各工艺单体内的所有电缆(含动力电缆、控制电缆)供货及敷设;招标人负责提供从配电房低压柜至全厂区各单体电源柜的动力线、控制线(含桥架)及相关安装工作 答:中标人负责各工艺单体内的所有电缆(含动力电缆、控制电缆)供货及敷设;从配电房低压柜至全厂区各单体电源柜的动力线、控制线(含桥架)及相关安装工作参照技术规范其他章节要求供货及安装。 (2)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列示上述相关电缆、桥架、穿线管、配线的工程量,是否存在清单漏项情况 答:相关动力电缆、控制电缆的工程量已纳入土建实施范围,项目中标人应根据设备实际安装要求提供必要的设备对外连接所需动力电缆及控制电缆,纳入设备范围统一供货,后期与土建实施单位相互配合安装设备。 5.技术规范书P99页设备和工艺管线: (1)结合条款描述,是否可理解为:各工艺单体内管道及池外1m范围内的管道(含弯头、法兰等管件)由中标人负责供货及安装;招标人负责池外1m之外的所有管道,且厂区总进水管道、总出水管道均不在中标人施工范围 答:是的。 (2)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列示上述相关管道(含弯头、法兰等管件)的工程量,是否存在清单漏项情况 答:相关管道(含弯头、法兰等管件)的工程量已纳入土建实施范围,项目中标人应结合供货设备实际需要,后期与土建实施单位相互配合安装设备。 6.技术规范书P98页自控界限相关描述技术规范载明工艺包PLC柜以外的光纤环网相关工作由招标人负责,PLC柜内及系统内自控线路由投标人负责。 中控室中央控制系统与现场各PLC控制站之间的通讯工作、中控室自控系统人机界面软件的提供、中控室与PLC站的数据交换工作、上位机组态软件的提供,以及整个自控系统的调试和培训工作,是否均属于招标人工作范围 答:技术规范P98页自控界限仅针对气浮系统工艺包范围,其他自控设备设施供货和安装要求参照技术规范其他相关章节执行。 7.技术规范书中多处提及“承包商应提交资料”,且部分表述标注为“承包商投标时提供资料”。我方疑问,本项目目前处于投标阶段,参与主体为“投标人”,“承包商”系项目中标后负责履约的主体,二者在招投标流程中的身份、权责及参与阶段存在明确区别。此处将“投标人”表述为“承包商”,易导致投标资料提交主体混淆,恳请招标人明确:该类需在投标阶段提交的资料,究竟以“投标人”还是“承包商”名义提交,以及具体的提交要求、格式规范。 答:以“承包人”名义提交,中标后履约阶段提交相关资料。 8.技术规范书中多处明确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交相关资料”,但该要求与技术规范书第三页载明的“本技术说明书‘★’(星号)条款标识为本技术说明书必须满足的条款,中标后应按此规定遵照执行”存在明显矛盾。 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范及行业惯例,技术规范书中的“★”(星号)条款为实质性必满足条款,通常明确为中标后履约阶段需遵照执行的核心要求;而多处提及的“投标文件递交时提交相关资料”,系要求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完成资料提交,二者所指向的执行主体(投标人/中标人)、执行阶段(投标阶段/履约阶段)存在明确区别。 上述条款表述不一致,易导致我方对资料提交的时间节点、执行要求产生误解,进而影响投标文件的规范编制,恳请招标人予以核实确认,明确相关资料的具体提交阶段及要求。 答:以“本技术说明书‘★’(星号)条款标识为本技术说明书必须满足的条款,中标后应按此规定遵照执行”为准,中标后履约阶段提交相关资料。标书代写


招标人(签章)

日期: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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