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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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汽车零部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省**市**县祥谦镇洋下村洋辅路5号(青口工业投资区范围内) | **术****公司 | ******公司 | 位于**省**市**县祥谦镇洋下村洋辅路5号(青口工业投资区范围内),租赁远洋(福****公司厂房,现有工程面积为2880m2,新增建筑面积8120m2,总建筑面积11000m2。现有年产10万套汽车金属零配件涂装生产线,新增年加工汽车配件20万件,共计年加工汽车配件30万件。总投资7500万元,环保投资325万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纯水制备系统浓排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喷淋塔废水、电泳生产****处理站处理达标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540t/a。 2、项目前处理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涂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二级标准及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乙酸丁酯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的排放限值以及表3和表4的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固化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锅炉排放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本次扩建后,COD全厂排放量为0.52t/a,新增0.467t/a;氨氮全厂排放量为0.052t/a,新增0.047t/a;二氧化硫全厂排放量为0.096t/a,新增0.03t/a;氮氧化物全厂排放量为0.887t/a,新增0.682t/a;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全厂排放量为3.627t/a,新增2.256t/a。你司应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D、氨氮的排放指标,取得挥发性有机物的倍量替代指标。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