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发布机构 | ****改革局 |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6-02-06 |
| 文号 | 浏览量 | ||
| 主题词 | 其他 |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公平公正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进入**省公共**交易平台的招标投标活动。所称的“违规插手干预”行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插手干预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等,利用职权、职务或工作便利对被插手干预人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干预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插手干预人是指实施插手干预行为的人员,包括党员领****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被插手干预人是指插手干预人干预影响的对象,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的****委员会成员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明示或暗示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应当进入云****交易中心的项目不进入云****交易中心交易,以及授意化整为零或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或规避进入云****交易中心交易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三)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有利于特定企业或人员的招标文件,或设置不合理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
(四)违规要求有关企业、供应商等出借资质参与招标投标或陪同参与投标的;
(****委员会组建、招标人代表选派、评标专家抽取及专家评标、复核等工作的;
(六)明示或暗示参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提供便利的;
(七)干扰招标人对评标报告审核、定标等工作的;
(八)明示或暗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九)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项目或采购特定货物服务的;
(十)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及监督执法工作的;
(十一)超越职权职责违规探听招标投标活动,泄露不宜公开信息的;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特定项目招标投标中落实信息核验、公告发布、秩序维护、见证记录、线索移送等工作打折扣,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的;
(十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
(一)在工作职责范围内,部署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的;
(二)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履行职责需要,向其他部门单位或人员协调、了解有关事项情况的;
(三)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反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情况的;
(四)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为解决有关利害关系人合法诉求办理有关事项的;
(五)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收到群众信访反映、舆情信息后,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置的;
(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干部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的;
(七)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坚持“谁发现、谁登记、谁报告”的原则。当发生应当登记报告情形时,被插手干预人应当全面、如实登记,填写《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表》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遇紧急特殊情况,应当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并补报《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表》。有电话、微信、短信、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报告时应当一并提供。
第六条 被插手干预人不全面、如实、及时登记并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或者明知违规仍予以办理的,一经发现,将依据相关制度追究被插手干预人责任。有关领导干部授意不登记报告或不如实及时登记报告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第七条 被插手干预人为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登记填写《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表》直接报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被插手干预人为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委员会成员的,登记填写《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表》****中心,****中心5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将《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表》记入交易档案,并根据监督执法情况,按****机关。
第八条 收到报告的部门对“违规插手干预项目”、“插手干预人”、“被插手干预人”等信息严格依法保密。对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登记报告人,利用登记报告制度诬陷他人,故意或过失造成泄密,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