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吉都包装有限公司取水延续申请的批复

审批
浙江-温州-平阳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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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取水延续申请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02-06

****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要求延续取水许可的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延续取水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二十三条、《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省水**条例》第十一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现将审批意见批复如下:

一、****公司位于**省**市**县萧江镇浃底村378号,取水位置为**县萧江镇浃底村环镇南河,取水口坐标地址(东经:120°29′7.88″,北纬:27°33′58.43″),临近水功能区为“萧江塘河**、农业用水区”,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原取水许可证编号为****,原许可取水量为0.3万立方米/年,公司2021年~2024年用水单耗分别为1.21立方米/吨、1.68立方米/吨、0.72立方米/吨、0.73立方米/吨。综合考虑实际取水量、用水定额及近年生产产量,经延续评估后核定取水量为0.3万立方米/年,取水地点不变,退水量及退水方式不变。

二、****公司延续取水,换发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三、你公司应持续强化取用水管理、节约用水和水**保护工作,不断提高水**效率和效益。

四、你公司取水计量设施应定期进行检验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准确、可靠。同时,要安装取水实时监控设施,并接入省水**管理信息系统。

五、你公司应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每年年底要及时向我局反馈下一年度取水计划,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税。

六、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年度取水量超过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部分,其水**税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具体征收办法按《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七、本项目的水**税按税务部门要求征收。

八、取水户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出取水计划调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我局审核同意。

九、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取水的,你公司应当在有效期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装机容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若取水单位名称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十、你公司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遇到紧急用水期,应当按照规定的用水次序取用水。

十一、你公司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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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

平水许(2025)138号关于****公司取水延续申请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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