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遂宁市2026年第5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审批
四川-遂宁-安居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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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公文种类:公告
发布机构:****规划局
文 号:遂安府公〔2026〕5号
成文日期: 2026-01-28
发布日期: 2026-01-28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市2026年第5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8 15:42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遂安府公〔2026〕4号),****社区6组所有的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区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市2026年第5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6年1月28日发布,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社区、居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同****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网址:https://www.****.cn/home),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区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政府代表我区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

六、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区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市2026年第5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2026年1月28日

附件

**市2026年第5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社区、居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社区6****小组集体土地,合计1.7372公顷。其中,农用地1.6068公顷、建设用地0.130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市2026年第55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商业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关于全区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遂安府公〔2023〕37号)执行。新园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83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4150元/亩。

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标准执行,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17人,其中:

****社区6****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17人,拟通过社保安置17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规定执行。

六、其他

如遇补偿标准有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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