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梧****公司“退城进园”节能低碳绿色优质特钢生产线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为“退城进园”迁建项目,选址位于**市平浪村的**市**不锈钢制品产业园(即******工园区)A-1-3-1地块。项目占地约53333.6平方米,****中心坐标为:东经111度13分24.485秒,北纬23度31分13.282秒。项目已在梧****信息化局备案,项目代码为****。****政府对该项目迁建至**市长****园区出具了同意性意见。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一是将**市**区**镇西南大道308号梧****公司原厂区内的1座70吨电弧炉搬迁至**市**不锈钢制品产业园A-1-3-1地块,拆除或搬迁其他设施,最终取消在原厂区的所有生产建设活动;二是配套建设1座70吨VOD精炼炉、1座70吨LF精炼炉、1台五机五流板坯、方坯合用连铸机以及其他设施。项目生产工艺为:将废不锈钢预热处理-电弧炉炼钢-VOD炉精炼-LF炉精炼-连铸生产不锈钢钢坯、钢锭,合金结构钢、冷镦钢、弹簧钢等产品。项目总投资2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40万元,占总投资的12.08%。
二、项目建设符合《******工园区总体规划(2020-2035)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相关要求。根据《****信息化厅关于对梧****公司节能低碳绿色优质特钢生产线项目涉及产业政策有关事项的复函》(桂工信冶金函〔2024〕1169号),梧****公司70吨电弧炉不属于新增产能,未列入自治区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淘汰任务。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电炉烟气
电炉冶炼时炉内产生的高温烟气(一次烟气)经废钢预热、烟气急冷、活性炭喷射系统处理后送至配套的覆膜滤料布袋除尘器处理,烟气通过36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原料分拣废气、电炉二次烟气经密闭罩和车间屋顶烟罩捕集,送配套的覆膜滤料布袋除尘器处理,烟气通过36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
经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规定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二噁英、氟化物须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2标准限值要求,镍及其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铬及其化合物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5标准限值要求。
2.VOD精炼炉烟气
VOD精炼炉烟气采用覆膜滤料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个36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
经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须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规定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氟化物须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2标准限值要求,镍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铬及其化合物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5标准限值要求。
3.LF炉烟气、连铸废气
项目LF炉废气采用密闭罩收集、连铸各工段废气采取集气罩收集,废气采用同一套布袋除尘系统(采用覆膜滤料)处理后,通过36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
经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规定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镍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铬及其化合物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5标准限值要求。
4.在DA001、DA002、DA003、DA004排气筒设置规范化采样监测孔及监测平台。
5.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净环水系统排水
电炉、VOD炉、LF炉、连铸结晶器、连铸设备等设备间接冷却水经冷却、用新水补充损耗后绝大部分继续在净环水系统循环使用,少量排入连铸浊环水池作为浊环水系统补充水,不外排。
2.浊环水系统排水
连铸浊循环水经铁皮沟收集后流至一次铁皮沉淀池进行沉淀,沉淀后的水经加药剂混凝,进入压力式化学除油器进行沉淀、除油、过滤,处理后送冷却塔进行冷却处理,在浊环水系统内循环使用,不外排。
3.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初步处理后,****处理厂统一处理。
(三)通过合理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六)按《报告书》落实搬迁过程产生各项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搬迁过程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按规定落实原厂区的场地调查工作。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 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测算值为颗粒物82.5752吨/年、二氧化硫1.0000吨/年、氮氧化物9.3550吨/年,形成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量为颗粒物2.2048吨/年、二氧化硫72.4400吨/年、氮氧化物6.5450吨/年。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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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