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梧州金海不锈钢有限公司VOD真空精炼炉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广西-梧州-长洲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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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梧****公司VOD真空精炼炉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01-30 09:30

********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梧****公司VOD真空精炼炉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位于******工园区********公司****中心坐标为:东经111度14分9.32517秒,北纬23度31分17.35525秒)内,不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套双工位VOD真空精炼炉及辅助设施。在********公司厂区预留用地上**占地面积2304平方米的制球车间,用于制球,主要是将现有工程直接返回熔化炉利用的氧化铁皮、破磷抛丸粉尘和委外处置的氧化铁粉经物理压合制球后作为生产原料返回熔化炉再利用。项目其他内容依托厂区现有设施。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占总投资的14.29%。

项目于2025年8月在梧****信息化局备案,项目代码为****。

二、项目建设符合《******工园区总体规划(2020-2035)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相关要求。根据《****信息化局关于VOD真空精炼炉使用情况说明》,VOD真空精炼炉不涉及新增产能。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VOD真空精炼炉、制球车间及辅助设施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VOD真空精炼炉烟气

采用“气体冷却器+覆膜滤料布袋除尘器+尾气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个**30米高排气筒(DA042)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铬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表5标准限值要求,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氟化物排放浓度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2 标准限值。

2.制球废气

采用“覆膜滤料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个**23米高排气筒(DA043)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

在以上排气筒设置规范化采样监测孔及监测平台。

3.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项目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VOD 真空精炼炉循环冷却水的定期排出废水,作为浊循环水系统作为补充水,不外排。

(三)通过合理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五)按《报告书》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 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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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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