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环审〔2026〕4号
关于****
年产二十万套汽车塑料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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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27MAEGPMXE8Y)委托****编制的《****年产二十万套汽车塑料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市****开发区智能制造产业园锦业二路,总投资6500万元,环保投资35.6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车间并建设注塑、滚塑生产线各一条及配套工程辅助设施、环保设施。产能为:10万套/a滤清器、3万套/a油箱、7万件/a仪表台。
三、该项目在施工期、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一)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两个标准”要求和“七个100%”扬尘防治措施,减少因地面开挖、物料装卸及运输过程产生的二次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弃土要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严格执行《**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县2025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宜环委办〔2025〕9号)的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注塑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过“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由一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丙烯腈、苯乙烯、甲苯、乙苯、氨的排放浓度均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应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塑料制品A级限值要求;滚塑机燃烧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滚塑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过“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后由一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限值要求,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 年修订版)》塑料制品A级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其他炉窑限值要求,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 年修订稿)中“通用行业--涉锅炉/炉窑企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三)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注塑机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处理厂深度处理。厂区总排口各项污染物因子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源主要有滚塑机、注塑机、空压机、风机等,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东、西、北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南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及废边角料、机头废料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六)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四、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办理并取得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环境局****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6年2月6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县文明东路6****环境局**分局
邮 编:471600
联系电话:0379-****2934 传 真:0379-****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