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环审〔2026〕6号
关于****
年产800吨合金粉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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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27MAK0RQ730Q)委托****编制的《****年产800吨合金粉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市****开发区九创产业园祥和路2号,租赁宜****公司空厂房,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27.3万元,**年产800吨合金粉末生产线、环保工程、辅助工程等。
三、该项目在建设期、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一)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两个标准”要求和“七个100%”扬尘防治措施,减少因地面开挖、物料装卸及运输过程产生的二次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弃土要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严格执行《**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县2025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宜环委办〔2025〕9号)的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APS熔化坩埚和倾倒口上方设集气罩收集废气,引入一套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1)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VIGA制粉工序旋风收尘尾气密闭收集,合金粉末非密闭转移、包装设封闭间整体负压收集废气,收集的废气引入一套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2)处理后由1根18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VIGA熔化、APS制粉前抽气真空泵油雾废气经密闭收集引入油雾净化器(滤芯过滤)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根18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以及《**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稿)》(豫环办〔2024〕72号)文件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相关要求。
(三)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用雨污分流体系,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内化粪池处理后排****处理厂,超声波清洗废水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超声波清洗,不外排;废磨抛液沉淀池沉淀后排****处理厂,厂区总排口各项污染物因子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源主要有风机、锯床、VIGA熔化炉真空泵、冷却循环系统、空压机等,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东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南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金属屑、VIGA熔化炉渣、沉淀池污泥、废滤芯、分级工序废布袋、VIGA制粉除尘器的除尘灰和废布袋、废坩埚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切削液、废矿物油、废活性炭、油雾净化器废滤芯、废矿物油桶、APS熔化炉渣、APS熔化除尘器的除尘灰和废布袋、废含油抹布和手套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安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六)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四、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办理并取得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环境局****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6年2月6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县文明东路6****环境局**分局
邮 编:471600
联系电话:0379-****2934 传 真:0379-****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