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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 ******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新顺 2025-07-14
二、项目名称:****卫生健康局下属单位家中住院智医管系统和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08月13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公司
2、地 址:**省**市**区宁围街道利一路188号天人大厦3002-8
五、基本情况
******公司****卫生健康局下属单位家中住院智医管系统和设备采购项目(编号:**新顺 2025-07-14)公开招标中涉嫌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
六、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中《**省财政行****政府采购类)》第34项第2档
七、处罚结果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叁拾肆元整(¥10,234.00)。
八、处罚日期
2026年02月06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 系 人:吕雅玲
3、联系电话:0575-****3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