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公示表

审批
广东-惠州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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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环境局****分局 成文日期: 2026-02-06
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公示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2-06
主题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公示表
发布日期:2026-02-06

项目名称

比亚迪电子消费类电子产品配件生产线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

**省**市大亚湾****河比亚迪二期厂区厂房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公示时间

2026年2月6日~2026年2月12日

项目概况

****的手机盖板项目(二期)、陶瓷壳加工项目、消费类电子产品配件项目均位于大亚湾****河比亚迪二期厂区厂房,三个项目分别于2018年11月、2020年11月、2021年4月经我局审批(惠湾建环审〔2018〕59号、惠市环(大亚湾)建〔2020〕42号、惠市环(大亚湾)建〔2021〕21号),并已完成环保自主验收以及排污许可变更等相关手续。

现因业务发展需要,建设单位拟在比亚迪二期厂区现有 E3、E6、E8(1-4F)、E17、E18、E29(2F)、E30-203、 E31(1F 部分、2F 、5F)厂房进行改扩建,建设内容主要包含蓝宝石、陶瓷配件、汽车项目配件、手机盖板的生产,改扩建完成后,项目预计年产汽车项目配件386万件、手机盖板788万片、蓝宝石5788万件、陶瓷配件62707.5万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收集后纳入大亚湾第一水质净化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生产废水经收集后依托比亚迪****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尽可能回用,回用率不低于60%,不能回用的部分外排,废水中的CODcr、氨氮、总磷、石油类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V类标准,其余污染物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本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4.069吨/年、0.204吨/年以内。

(二)严格落实生产废气的收集与治理措施。采用先进可靠的废气收集与治理技术,对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加强厂内、厂界废气污染物排放的无组织监控。

(1)有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移印/丝印、调油房、洗油盅房、擦拭、点胶、烘烤(FQ-34258-85、FQ-34258-127、DA001)产生的有组织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总VOCs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II时段标准丝网印刷标准,TVO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限值标准,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排放限值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限值标准严者,苯执行上述标准的三者较严值;粘板及脱胶(FQ-34258-126)、烧结(FQ-34258-108)、脱脂(FQ-34258-86)、CNC、抛光过程(FQ-34258-135、FQ-34258-136)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限值标准;退镀产生的有组织硫酸雾、氯化氢(FQ-34258-87)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注塑、移印/丝印、烘烤、点胶、擦拭、调油(FQ-34258-128)产生的有组织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总VOCs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II时段标准丝网印刷标准,TVO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限值,苯系物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排放限值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限值标准严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限值、《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排放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2024年修改单标准的三者较严值,移印/丝印、烘烤、网板清洗、调油(FQ-34258-129)产生的有组织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总VOCs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II时段标准丝网印刷标准,苯执行上述标准中的严者;

(2)有组织排放的其它废气。项目烧结工序(FQ-34258-108)产生的颗粒物执行《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60-2019)表1颗粒物浓度限值;项目喷砂、镭雕(FQ-34258-109、FQ-34258-130、DA002)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注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2024年修改单的要求;烧结、脱脂、注塑产生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项目RTO处理设施(FQ-34258-86)产生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RTO炉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60-2019)表1颗粒物浓度限值的严者。

(3)无组织排放废气。厂界甲苯、二甲苯、总VOCs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苯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4限值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浓度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3浓度限值的较严者;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60-2019)表2排放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浓度限值的严者;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限值。

本项目VOCs排放量控制在3.534吨/年以内。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噪声防治措施,重点做好治污设施和车间的噪声防控工作。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设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设置。

听证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业务科室: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联系电话:0752-****776,0752-****037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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