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等有关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的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认地块土壤达标到相关规划用地环境要求方可开发利用。因此,为规范开发溪美街道环西北**侧地块,确认地块土壤环境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委托****为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溪美街道环西北**侧地块位于**省**市**市溪美街道,地块中心坐标为:118.369235°E,24.965313°N,地块面积为2.8725hm2(43.088亩)。调查地块原隶属于南****社区,原土地用途为工矿用地与林地,****政府对地块进行收储,拟开发为住宅用地。调查地块北至空地(原为**省******公司),南至山地,**山地,西至在建步道公园。
二、调查内容
通过对溪美街道环西北**侧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确认地块内土壤是否存在污染,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数据支撑。选择调查地块及周边作为调查范围,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的要求,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采样分析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完成《溪美街道环西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三、调查结论
根据本次调查工作的资料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结果来看,地块历史及现状的人为活动并不对地块造成环境影响,对地块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来看,本次调查的**市溪美街道环西北**侧地块土壤检测项目各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综合以上各阶段调查分析,并且根据采样分析结果和不确定性分析确认,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环境污染风险,无须开展下一阶段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工作。
四、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联系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138****1889
五、调查单位及联系方式
调查单位:****
联系人:卓工
联系电话:184****8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