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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农村公办养老院:
为规范我市农村公办养老院招收社会老人基本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养老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关于规范我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53号)等文件精神,****民政局经成本调查、公开征求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制定了我市农村公办养老院床位费、护理费收费试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
国家政策规定的免费供养对象以外的社会养老人员。
二、试行标准
农村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养老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按民政部门规定执行。
1、床位费:三人间每人每月不高于180元,双人间每人每月不高于260元,单人间每人每月不高于300元。
2、护理费:全自理老人(能力完好)每人每月不高于230元,半自理老人(轻、中度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不高于600元,全护理老人(重度、全失能老人)每人每月不高于1200元。
3、入住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床位费、护理费按实际入住天数据实结算。
三、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规定实行免费或优惠政策。
四、相关要求
1、收费单位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
2、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据实结算。
五、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委员会 ****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