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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2026-02-06
| 项目名称 | ******项目 | ||
| 建设地点 | **省雄**区****工业园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 2000 |
| 建设单位 | / | 法定代表人 | 张旭 |
| 联系人 | 张旭 | 联系电话 | 151****7777 |
| 项目投资(万元) | 200 | 环保投资(万元) | 25 |
| 拟投入生产运营日期 | 2026-02-25 | ||
| 建设性质 | ** | ||
| 备案依据 | 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属于第100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项中全部。 | ||
| 建设内容及规模 | ****,位于****工业园代征路西1号,法人张旭 ,电话 151****7777,年产300万双鞋底,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25万元,占地2000平方米。工人:36人 全年用电:20万度 全年生产:330天,3000小时。 1、主要生产设备:EVA鞋底成型机12套,打磨机6台,燃气锅炉2台。 2、原辅材料:EVA颗粒400吨,包装袋30万个。 3、治理设施:生产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7米高排气筒排放。打磨废气颗粒物由自带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回收利用。 4、总量控制:依据类比同类企业,确定生产车间EVA鞋底成型工序非甲烷总烃产生量按EVA原料用量(400吨/年)的千分之1计,经计算,年产生量:非甲烷总烃为0.4吨/年;颗粒物按原料用量(400吨/年)的千分之3计,经计算,收集效率按90%计,其余未收集的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年产生量为0.12吨/年。 废气收集率按90%计,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去除率按60%计,有组织年排放量为:合计0.144吨/年(非甲烷总烃为0.144吨/年); 无组织年排放量为(车间阻隔按70%计):合计0.012吨/年(非甲烷总烃为0.012吨/年); 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156吨/年;颗粒物为0.12吨/年。 5、执行标准:生产废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相关要求限值(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60.0mg/m3);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区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6、年产生危险废物: 废活性炭0.1吨 废过滤棉0.001吨。 | ||
| 主要环境影响 | 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 | ||
| 废气 | 有环保措施: 生产废气采取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措施后通过排气筒排放至环境 其他措施: 车间密闭 | ||
| 固废 | 环保措施: 一般固体废物下脚料妥善处理;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 ||
| 噪声 | 有环保措施: 厂房隔声,基础减振。 | ||
| 承诺: 张旭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 张旭 承担全部责任。 | |||
| 备案回执: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完成备案,备案号:****。 | |||